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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

外汇网2021-06-19 17:30:00 57
什么是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含“举动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余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的特点

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下方几个特点:

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无意中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假使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受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

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进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无意中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无意中灭失的风险,亦跟随转移。

4、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首要是债务人的交付举动,诚然也可以通过其余举动,亦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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