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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外汇网2021-06-19 17:29:38 62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执行的民事举动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行的代理举动。比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给予记载。进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没有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执行的民事举动,就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证实。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举动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举动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举动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好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表见代理的组成要件

依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下方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举动。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好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造成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行的民事法律举动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造成、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的类型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明型表见代理,权限跨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保持型表见代理。

1、授权表明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明型的表见代理,又称受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举动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而事实上仍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举动而不作否认表明,产生第三人误以为举动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受事实授权人的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明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余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明已经授权而事实上未授权,相对人依靠本人的表明而与举动人执行的交易举动。

该种情形中,本人的意思表明,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举动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以前撤回。撤回的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作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执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含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这些文书印鉴自身尽管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紧密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好意相对人所以相信举动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组成表见代理。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行民事举动而不作否认表明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行民事举动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举动清晰态度。本人所表明的不同立场,可以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假使本人表明承认,则等于授予举动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该种事后授权举动追认举动具有追溯效力,致使举动人的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本人应承但代理举动所造成的法律效果(特别表明,此种追认举动应在相对人行使撤消权以前执行)。假使本人表明否认,则举动人的无权代理形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举动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受任何责任。假使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无权代理,既不承认,又不作清晰的否认,为保护好意无过失的第三人,应觉得成立表见代理。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执行活动。

联营活动中,一部分领头单位允许其余单位或个人以自己 “分公司”,“分厂”的名义执行活动。企业集团改制的过程中,一部分核心企业为扩大范围,允许其余企业运用自己的集体商标,以集团分支机构的名义行事,事实上这些单位或个人运营上各自独立,并没有划入该法人的规模。但是,好意相对人并没有知情,一旦这些“分支机构”与相对人发生纠纷,领头单位则以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婉拒承受责任。由于依据民法基本理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构成部分,法人要对其民事活动承受责任。所以,这些本来并不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活动,使好意的交易相对人觉得其为该法人的举动时,应成立表见代理。

2、权限跨越型表见代理

权限跨越型表见代理,又称为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制约的表见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一般都有适当的制约,但这一制约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假使表当下外的客观情形,能使好意相对人误以为举动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举动,就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受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制约不得对抗好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跨越型表见代理首要有下方两种表现形式:

1)本人虽对举动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制约,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称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适当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制约,代理人不顾其制约而按以前的代理权执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没有知情,这时,应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受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形又能使好意相对人误信举动人有代理权,即便举动人的举动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规模,也成立表见代理。

3、权限保持型表见代理

权限保持型表见代理,又称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撤回的表见代理。该种类型指本人与举动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没有知情。所以,为保护好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好意相对人。首要有下方两种情形:

1)代理阶段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本人应该在出示给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阶段及代理事务。假使本人没有做出清晰记载,即便其与代理人对代理权的消灭事由有过约定,只要第三人不晓得该种情形,仍与代理人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代理权可以依本人的意思而撤回。该种撤回举动属单方法律举动,撤回的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公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假使本人没有如此做,致使相对人不晓得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举动,则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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