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外汇网2021-06-19 17: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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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观中小企业运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策划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设立的有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长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运营范围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依据企业职员工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策划,报国务院准许。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施积极扶持、增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策划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成长执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行国家里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执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国家里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中小企业工作执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余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执行指导和服务。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情况,以策划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着重,引导激励中小企业发展。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获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背上述规定的举动有权婉拒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第八条 中小企业务必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运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该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付出提升业务水平,加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该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事实情形为中小企业供应财政支持。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余事项。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一)中央财政预算计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二)基金收益;(三)捐赠;(四)其余资金。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激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第十三条 国家里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一)创业辅导和服务;(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支持技术创新;(四)激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士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七)支持中小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八)其余事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运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增强信贷政策指导,改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增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强度,激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该对中小企业供应金融支持,付出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加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该改观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供应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在其业务运营规模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供应金融服务。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途径,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激励各种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长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达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助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国家激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供应信用担保。第二十一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供应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依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失业人士、残疾人士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该积极扶持,供应便利,增强指导。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拓宽途径,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相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激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士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士高达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激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士高达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事实情形,为创业人士供应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该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升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余费用。第二十七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依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企业。第二十八条 国家激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国家策划政策,激励中小企业依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取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产品质量,达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供应政策支持,推动建立各种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供应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供应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达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第三十一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国家激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平稳的原材恐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动员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三十三条 国家引导、助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执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该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买入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为中小企业供应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助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相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第三十六条 国家策划政策,激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国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第三十七条 国家激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举行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国家激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供应服务。第三十九条 政府依据事实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该为中小企业供应优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渐建立健全向全社会放开的信息服务系统。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系和引导各种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供应服务。第四十条 国家激励各种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供应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士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第四十一条 国家激励相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士,提升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第四十二条 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该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第四十三条 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应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反应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升运营管理能力供应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情形,策划相关的实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法从2003年1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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