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外汇网2021-06-19 17: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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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广泛服务,增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策划本法。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邮政广泛服务。邮政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承受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供应邮政广泛服务。本法所称邮政广泛服务,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规模、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所有用户连续供应的邮政服务。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执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广泛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广泛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下方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激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规模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六条邮政企业应该增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供应快速、精准、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该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增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邮政设施 第八条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该满足保障邮政广泛服务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着重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执行改建,应该同期建设配套的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设施。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设施等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第九条邮政设施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该设置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运营场所。邮政企业设置、撤消邮政运营场所,应该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消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运营场所,应该经邮政管理部门准许并给予公告。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该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该逐渐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余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该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余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受。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该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运营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保障邮政广泛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运营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从新设置做出妥善安排;未做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邮政运营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从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该采取措施,保证邮政广泛服务的正常执行。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该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执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运用。 第三章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运营下列业务:(一)邮件寄递;(二)邮政汇兑、邮政积蓄;(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余业务。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应该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胜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胜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供应邮政广泛服务。邮政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寻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准许,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制约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余特殊原因临时停止办理或者制约办理的,邮政企业应该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数据。邮政广泛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策划;邮政广泛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策划。第十六条国家对邮政企业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特殊服务予以补助,并增强对补助资金运用的监督。第十七条国家设立邮政广泛服务基金。邮政广泛服务基金征收、运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策划,报国务院准许后发布施行。第十八条邮政企业的邮政广泛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该分业运营。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运营时间应该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起码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运营时间应该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起码五次。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余地区每周的运营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该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应该在其运营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余方式发布其服务种类、运营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采取其供应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该清楚、精准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邮政企业应该在邮政运营场所免费为用户供应邮政编码查询服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依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策划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运用实行监督。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禁止寄递或者制约寄递物品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该依法建立并实施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执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婉拒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该当场验视内件。用户婉拒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制约寄递的物品的,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制约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该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该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第二十八条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该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答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运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余单位或者个人运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第二十九条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第三十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行监管。第三十一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行。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商量的其余方式投递邮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该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供应便利。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该及时通知邮政企业。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该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证实无法退回之日起胜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余邮件,依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该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间,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士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运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相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供应有关用户运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相关单位应该配合,并对相关情形给予保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损坏社会平稳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余内容。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举动:(一)扰乱邮政运营场所正常秩序;(二)障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士投递邮件;(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三十九条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运营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施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策划。邮政企业的其余业务资费实施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第四十条策划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和邮政企业专运营务资费标准,应该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余相关方面的意见。邮政企业应该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供应精准、完备的业务成本报告和其余相关资料。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相关业务单据等表明。邮资凭证包含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第四十二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依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依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行监督。第四十三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停止运用邮资凭证,应该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准许,并在停止运用九十此前给予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第四十四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运用:(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准许停止运用的;(二)盖销或者划销的;(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很难辨认的。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运用。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四十五条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规模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广泛服务业务规模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寻常邮件的损失不承受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有意或者巨大过失产生寻常邮件损失的除外。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依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依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事实损失给予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依照事实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胜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依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给予赔偿。邮政企业应该在运营场所的告示中和供应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有意或者巨大过失产生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制约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产生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受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产生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二)所寄物品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间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该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间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余邮件的,邮政企业应该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间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该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受赔偿责任。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该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间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该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五十一条运营快递业务,应该依照本法规定获得快递业务运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运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快递业务。第五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运营许可,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运营的,注册资本不差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注册资本不差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运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差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申请运营的地域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条件。第五十三条申请快递业务运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运营的,应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或者运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该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该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间执行审查,做出准许或者不予准许的决定。给予准许的,颁发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表明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的申请,应该考虑国家安全等原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人凭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运营快递业务。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下方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该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运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五十六条快递企业运营邮政企业专运营务规模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该在信件封套的明显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第五十七条运营国际快递业务应该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运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供应报关报告。第五十八条快递企业停止运营快递业务的,应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并对仍未投递的快件依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五十九条本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有关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士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士;第十一条有关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件处理场所;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六十条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策划快递行业规范,增强行业自律,为企业供应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对其从业人士增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背本法活动的其余场所实行现场检查;(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形;(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主管准许,查封与违背本法活动相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背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有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制约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第六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数据相关运营情形。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执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士不得少于二人,并应该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配合,不得婉拒、障碍。第六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士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五条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该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间做出答复。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法规定的举动,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及时依法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邮政企业供应邮政广泛服务不符合邮政广泛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处分。第六十八条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准许,停止办理或者制约办理邮政广泛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消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邮政运营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处分。第六十九条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运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余单位或者个人运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士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予以处分。第七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士有意延期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予以处分。第七十一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未获得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运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违背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快递企业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下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明显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四)停止运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或者未依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仍未投递的快件的。第七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依照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或者有其余价格违法举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实施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禁止寄递或者制约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制约寄递的物品,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举动,产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供应用户运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予以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士有前款规定的违法举动,尚不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方的罚款。第七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婉拒、障碍依法实行的监督检查,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第七十八条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士、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士在运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举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方的罚款。第八十条有下列举动之一,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运用的;(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三)扰乱邮政运营场所、快递企业运营场所正常秩序的;(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第八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定被吊销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的,自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运营快递业务。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的,应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八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士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第九章附则第八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供应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依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含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快递,是指在允诺的时限内迅速完成的寄递活动。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余印刷品等。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依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含书籍、报纸、期刊等。包裹,是指依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胜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胜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胜过三百厘米。寻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政设施,是指用于供应邮政服务的邮政运营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用户与其余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余邮件专用容器。第八十五条本法发布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准许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运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准许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运营执照,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该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运营许可证的情形向其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本法发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运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运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该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高达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足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运营快递业务。第八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依据本地区的事实情形,策划支持邮政企业供应邮政广泛服务的具体办法。第八十七条本法从2009年10月1号起施行。有关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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