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小额贸易
外汇网2021-06-19 17: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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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边境小额贸易(代码"19")是指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准许对外放开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下方简称边境地区)经准许有边境小额贸易运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余贸易机构之间执行的贸易活动,包含易货贸易、现汇贸易等各种贸易形式。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准许的单位从事对台湾等地区一定规模内小批量、多品种贸易的业务。依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自台湾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台湾价值为5万美元(含)下方。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因有少量多出时,海关可酌情在20%程度内掌握适当放宽。
对边境小额贸易及对台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凡海关作为报关出口,并符合税法规定退税规模和手续的,经准许后,可比照一般贸易的相关规定办理。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管理困难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运营权,依据外经贸部统一规定的运营资格、条件以及在核定的企业总数内,由各边境省、自治区自行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须报外经贸部核准,并抄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准许并报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运营边境小额贸易。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原则上不受贸易方式和运营分工制约。
允许边境省自治区各指定1到2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运营向我国陆地边境毗邻国家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运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施核定公司运营的进口商品。运营企业名单需报经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施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运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但要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的宏观管理。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出口合同和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的文件验放。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场所)每年依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情形和国内市场供求情形,专项给各边境地区下达一定数额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配额。在核准的配额内,由外经贸部授权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发放进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进口国家实施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海关凭边境省、自治区发放的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运营实施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进口商品,也要适当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场所)分别商相关部门策划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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