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法律法律术语文章详细

诉讼时效

外汇网2021-06-19 16:52:07 69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承受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阶段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阶段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阶段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受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阶段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给予保护。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期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期内接连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诉讼时效的适用规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背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举动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困难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运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受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阶段的制约。

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另外,在人身关系规模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制约。比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制约。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质

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造成、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余民事法律事实: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相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阶段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规模)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务必遵守实施,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都是法律所禁止。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接连存在作为适用根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举动。

3、诉讼时效造成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获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获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阶段。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该种法律后果表当下: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阶段届满之后,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困难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胜过诉讼时效阶段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给予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可查明诉讼时效能否届满。诚然,假使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止、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假使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值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或给予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没有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致使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给予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依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依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制约(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胜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给予支持。但是,假使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自身已因其余原因此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意义

有关诉讼时效的意义,应当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差于时行使请求权的举动,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举动,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有助于平稳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

2、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