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混同
外汇网2021-06-19 1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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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混同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含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一般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来说。 债的混同原因债的混同的原因,大差不差有下方两类: 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为混同的首要原因。首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无意中事件二人同期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这时债权债务消灭。特定承受首要包含: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合同关系的存在,务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该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期消灭。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获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随后甲将获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合并,假使此时合同终止,甲不必获得对于预售房屋的所有权,就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情形,甲乙二人的合同不能终止。 债的混同的效力债的混同使债的关系消灭。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同归消灭。 当债权为他人的权利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消灭。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为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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