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
外汇网2021-06-19 16: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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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发生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造成一定之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 债的发生均是基于适当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造成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举动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举动以外的其余原因此发生。 债的发生的原因1、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的约定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合同是债的发生依据。基于合同所造成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首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举动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明。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期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所以,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举动 侵权举动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举动。依法律规定,侵权举动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该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举动之债。侵权举动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举动引起,依法律规定而造成,以损害赔偿为首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供应服务的举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开支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均为因合法举动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得到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所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举动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举动之债那样因不法举动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施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其余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余法律事实而造成。比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行救助举动,会在所以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造成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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