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外汇网2021-06-19 1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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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矛盾规范矛盾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有的国际条约中说“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方简称《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典型的矛盾规范。而被矛盾规范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被称为法律关系准据法(lex causae 或applicable law) 矛盾规范的特点矛盾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本身独特不同,下面我们简要地论述一下矛盾规范的特点: 1、从矛盾规范内容和作用看,矛盾规范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此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受于矛盾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此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就其调整作用来看,它务必与经历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可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此导致间接调整的作用。 2、从矛盾规范的性质看,矛盾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即使矛盾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所以矛盾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3、从矛盾规范的结构来说,矛盾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一般法规包含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而矛盾规范则由“规模”、“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矛盾规范的结构矛盾规范自身具有很特殊的结构,它由规模、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组成。下面简要论述一下矛盾规范的三部分结构。 (一)规模(categories),又称连结对象(object of comrection),是矛盾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或所要处理的法律困难,一般指矛盾规范前面的部分。比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中“不动产”法律关系和“侵权依侵权所在地法”中的“侵权”法律关系均为矛盾规范的规模。受于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故矛盾规范“规模”种类繁多,其中最常见的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举动关系、所有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二)系属,是指明矛盾规范所涉及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它一般是矛盾规范后面的部分。比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依侵权举动地法”中系属是侵权举动地法。 由于规模不是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涉外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关系。所以,与此相适应,系属也有它特定的含义,是针对上述特殊性,以内国法与相关外国法相矛盾的情形下,从法律适用上对规模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表示一个应适用的法律。而这个适用法律的指定,在规范形态上一般是通过适当的标志来达到的。 在国际私法术语中就把这个标志称为“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或“连结原因”(connecting factor)。整体来说,连结点是指矛盾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比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6条规定:“离婚依其原因事实发生时丈夫之本国法。”这条矛盾规范,就是依离婚原因或事实发生时丈夫之国籍作为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的。在矛盾规范中,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表当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形式向上瞧,连结点起着一种把矛盾规范中规模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作用;第二,从实质向上瞧,该种纽带或媒介又反应了该法律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 为了更好的理解连结点,我们对连结点作一简要分类:首先,连结点可以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前者是指客观实在的标志,首要有国籍、住所、居所、运营地、物之所在地、举动地、法院地等;后者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或“当事人的选择”,这一连结点的首要作为确定适用于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依据。其次,连结点还可分为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和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前者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首要是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以往的举动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办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举动地等,受于其不变,故便于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动态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居所,运营地,动产所在地等,一面增强了矛盾规范的灵活性,另一面也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给予了或许的条件。 在长期的实践中,双边矛盾规范的系属渐渐固定起来,形成了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部分处理法律矛盾的原则公式化而形成固定的系属,使它适合处理同类性质法律关系的矛盾困难。常见的系属公式首要有下方几类: (1)属人法(lex personalis),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首要用于处理相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矛盾困难。伴随国际交往的成长,一部分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也作为其属人法,大有取代住所地的趋势。其实,采取国籍作为连结点的国家有一部分在近年也以显现松动迹象,开始在某些方面兼用或改用住所地法或惯常居住地法,以使立法更符合事实需要,也可以说这是属人法方面本国法原则与住所地法原则的一种调和。 (2)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etae或lex loci situs),这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在空间上所位于的国家的法律,常用于处理所有权与其余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矛盾困难。 (3)举动地法(lex loci actus),指做出某种民事法律举动时的所在地法律,它因为“场所支配举动 ”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起初首要用于确定举动方式的有效性,后来也用来处理举动内容方面的法律矛盾。 (4)法院地法(lex fori),指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首要用于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困难,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处理实体法方面的法律矛盾困难。 (5)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指双方当事人商量答应将其适用民事关系的法律,即“意思自治”原则,差不多用于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但近些年来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等领域也被采取。 (6)最紧密联系地法,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一个系属公式,在合同领域采取比较多,一部分国家把它用于侵权举动和家庭关系等方面。 (三)关联词,它从语法结构上将“规模”和“系属”联系起来。有的学者觉得矛盾规范只含规模和系属两部分。“但是关联词是矛盾规范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假使没有它,规模和系属只然而是毫无联系的两个概念,当它将两者联系起来时,矛盾规范才成其为矛盾规范。比如,《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的‘适用’就是关联词。” 矛盾规范的类型 在一个矛盾规范中,一般只给“规模”一个“系属”,也就是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同期规定几个系属即几个连结点的情形也属常见。按系属中连结点的不同规定,可把矛盾规范分为四种: (一)单边矛盾规范。这一类型矛盾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旅履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比如,1926年的英国《(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条规定:“子女能否因双亲的事后婚姻而准正,假使该婚姻缔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适用该住所地法。” 尽管单边矛盾规范在适用上比较简单,但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较差,伴随国家之间交往越来越紧密,国际私法立法的进步,各国已越来越少地采取单边矛盾规范。 (二)双边矛盾规范。这一类型的矛盾规范,其系属既不清晰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清晰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供应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比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双边矛盾规范。依据它供应的以不动产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事实情形,就可以推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双边矛盾规范所指的准据法既或许是内国法,也或许是外国法,它体现了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符合国际私法的成长方向,所以,它是最常见的一类矛盾规范,下面将述及的选择型矛盾规范和重叠型矛盾规范,事实上是由双边矛盾规范演变或派生出来的。 (三)选择型矛盾规范。这类矛盾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事实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依据选择方式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的选择型矛盾规范。在该种矛盾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执行选择。就是说选择不附加条件。比如, 1978年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有关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2)有条件的选择型矛盾规范。在该种矛盾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在不同的地位,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该法律无法适用时,才可选择其后一顺序的法律。就是说选择是有条件的,即务必按顺序选用。 (四)重叠型矛盾规范。这一类型的矛盾规范,其系属指明务必同期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比如 ,1902年于海牙订立的《离婚及分居法律矛盾与管辖权矛盾规范》第2条第1款规定:“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提出。”这显示,能否准许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务必通过重叠适用夫妻本国法和法院地法来确定。将矛盾规范分为上述四种类型,导致比较常见的分类。从此外的角度,仍有再做其余分类的。 矛盾规范的缺陷矛盾规范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客观正确的认识它的作用,对更深一步理解矛盾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尽管矛盾规范的作用是重大的,但它也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1、与实体法对比较,矛盾规范导致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不能直接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使当事人很难据之预见法律关系的后果,故而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清晰性。 2、受于矛盾规范导致做出立法管辖权上的选择,即通过连结点对相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所以,有时会缺乏合理性或针对性。 3、受国家主权观念、案件审理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利害关系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司法便利等原因的影响,在长期矛盾法实践中,渐渐形成了与矛盾规范适用相联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制约法律规避等,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制约或降低了矛盾规范的效力,因此又使矛盾规范缺少法律规范应具有的平稳性。以上矛盾规范的缺陷是矛盾规范自身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所以,民众也一直在谋求处理的办法,以期促进国际私法和矛盾规范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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