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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外汇网2021-06-19 16:51:25 116
什么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难救助法中确定救助报酬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救助人对遇险船舶和其余财产的救助,获得效果的,有权得到救助报酬;未获得效果的,无权得到任何款项。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有记录以来非常著名的救助普通法原则,它禁止在救助工作不成功的情形下支付任何救助报酬。它首要在海难救助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海运是一项相当复杂危险的事业,船舶经常在海上遭遇种种危险,需要其它船舶实行救助。即使救助是一项善良的义举,但是实行救助的船舶也常因救助举动而本身遭受损失。为了激励该种救助举动,国际海事法规定了一旦救助成功,被救船舶应该向救助船舶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但报酬不应胜过被救船舶的价值,而且,救助举动如没有事实效果或救助失利的,被救船则无需支付报酬。这就是“无效果、无报酬”的原意。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含义

整体来说,“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面,“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以双重否定方式强调救助有效果是救助人得到救助报酬的前提条件。救助有效果亦即救助成功,意思是组成救助成功,须满足两个条件:

被救物最终被全部或部分获救;

是该救助对被救助物的最终获救做出了本质性的贡献。

另一面,“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强调救助无效果时,救助人无权得到任何款项,而不管他事实上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这里的“报酬(Pay)”在国际上原指救助人在救助服务终结后应得的款项,但因以往没有特别弥补之说,在我国一直被译为“救助报酬”,这里的“救助报酬”也只限于民众当下所说的区别于特别弥补的救助报酬。所以,这里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真正意思应该表述为“有效果-有报酬、无效果-无款项”。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与特别弥补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在《1910年救助公约》中被证实的,伴随海难救助法的成长,自本世纪80年代起,在救助合同中显现了“安全网”条款和在相关的救助立法中显现了特别弥补的规定。特别弥补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依据特别弥补规定,救助人在对特定的船舶施救后,即便救助未成功或仅使相对于其所花的救助费用来说是较小的财产获救,救助人也有权从被救助船的船舶所有人处得到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弥补及一定比例的增长额;该种做法与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不统一的,为示区别,当下有人将其简称为“无效果-部分报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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