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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托

外汇网2021-06-19 16:51:26 69
什么是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举动。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的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答应,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答应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受责任。转委托未经答应的,受托人应该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举动承受责任,但在紧急情形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转委托的适用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证实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有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该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务必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该获得被代理人的答应(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依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事先获得被代理人的答应,事先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答应的,代理人应该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答应。

3、在紧急情形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能否答应,均依法造成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规模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胜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非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行代理举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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