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没有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不要式合同的成立
假使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允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般情形下,允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取报告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运营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运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
比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务必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该种形式合同才可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务必经相关部门准许合同才可生效。比如:中外合资运营合同,合作运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务必接受经贸部的准许合同才可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务必经股东会答应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可生效。
要式合同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务必采取书面形式才可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导致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实施。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也并不是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划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能否应以适当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有关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依旧生效要件的规定,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比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该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该种情形下,当事人未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取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造成法律效力,所以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诚然对于不要式合同来说,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几种有名合同的特质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