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
最适课税论简述1
近几十年来,对于什么是不错税制的组成要素,经济专家众说纷纭,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税制改革理论有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适课税论(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复兴的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这三大理论并称为20世纪三大税制改革理论,对税制改革的设计和实行方案都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最适课税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专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第一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觉得,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受同等的牺牲。在埃奇沃斯和庇古之后,现代福利经济学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适宜作为使税收引起的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弗兰克·拉姆斯(Ramsey,1927)、詹姆斯·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彼得·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等建立起来的当代最适课税论,也觉得税制结构产生的总牺牲应该最小,但他们所界定的牺牲比较宽泛,把牺牲看做是社会福利的降低,而不仅仅是个人效用的损失。
简单来看,最适课税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站在税制结构的角度来说,就是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对应税举动和结果合理征税。从课税原则上表达,这个困难自亚当·斯密以来就有不同观点,如斯密力争以平等、的确、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项内容为原则。然而,只从课税原则上来分析,其结果将令造成怎样的税制结构尚不能清晰。民众从事经济活动,即家庭从消费和闲暇中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从生产运营活动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利润,兼顾到这些方面利益的税收制度应该是怎样的呢?最适课税论就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结构执行分析的学说。
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差别1
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首要差别起码表当下下方两方面。
第一,公平课税论首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而最适课税论则首要强调纵向公平。
第二,依照公平课税论,追求公平原则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困难;而依照最适课税论,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纳入到一个福利函数中综合考虑,设计出最优的公平一效率组合的税制结构。受于最适课税论在一个标准下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故它能分析累进性或纵向公平与激励或效率之间的取舍对税率结构设计的影响。所以,最适课税论相对于公平课税论表现出来的一个优点是,经济分析可以用来分析合理的税率结构。
总之,最适课税论从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支配着税制设计与政策困难的学术讨论。但是,受于最适课税论需要有大批的信息和管理条件,故对现实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案的影响非常小。
参考文献
↑ 1.01.1西南师范大学(课件).《财政学》M.第十一章 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