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货币主权
外汇网2021-06-19 12: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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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货币主权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对本国货币行使的最高权力, 是难以许外国干涉的排他性权力。 国家货币主权的内容 货币主权可概括为六项权力:一、确定本国货币制度之权
国家有权确定本国的货币制度。有记录以来,自从显现现代意义的货币以后,各国采取过的货币制度可大差不差分为两类:一类是金属货币制度,另一类是信用货币制度。(一)金属货币
金属货币可分为称量货币与铸币两种。称量货币是未铸成单位货币的贵金属块,以衡具衡量出单位货币,如我国清代以前的金锭、银锭和金银散碎,商品以两、钱、分金或银计算,以衡具量出等量的金银散碎支付。铸币是以金、银、铜等金属铸造的单位货币,金属货币制度首要包含金本位制、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有记录以来显现过三种金本位制:一是金币本位制,这是基本的金本位制,它规定国家的本位币是有一定含金量的金铸币或纸币,二者等值互换,并行流通,纸币还可以向发行银行兑换与含金量相等的黄金;二是金块本位制,在此制度下,国家不发行金铸币,而是只发行规定有一定含金量的纸币,纸币可向发行银行兑换金块,但规定一兑换的起码数量单位。比如,1925年英国规定,1700英镑以上的纸币可向英格兰银行兑换金块,法国1928年则规定,215000法郎以上的纸币可兑换金块。此制度事实上是禁止了只持有少量纸币的广大人民民众兑换黄金。三是金汇兑本位制,即一国只发行有一定含金量的纸币,并把发行纸币的黄金外汇准备金存入其他金本位外国国家的银行,纸币持有人不能在本国内兑换黄金,但可将本国纸币兑换成该外国纸币,再用另外国纸币向该外国银行兑换黄金。银本位制就是以有一定含银量的银铸币和纸币为本位币(主币)。墨西哥、中国、日本等曾采取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就是金银铸币同为本位货币的制度,有记录以来也显现过三种复本位制:①平行本位制,此种币制不规定黄金与白银的固定比价,听任其比价自由升降。②双本位制,即规定黄金与白银的固定比价。③跛本位制,这是规定金币和银币二者当中,一个可以由民众自由铸造,其他则不能自由铸造,而是只能由国家铸造。(二)信用货币制度
这是从1976年以后各国实施的不兑换黄金、也不以某重量单位的黄金标定币值的纸币制度。有记录以来,有些国家早已发行过纸币,但那时的纸币都标定有黄金值,能向银行兑换与面额等值的黄金,或同含等值黄金量的金铸币并行流通,或单独流通。而1976年后的各国纸币则根本脱离了黄金和一切贵金属,非自由运用货币在国内凭行政命令的强制力而流通,可自由运用货币则全凭它在可兑换黄金时树立的信用(民众相信它具有价值)而在国际上流通。这些货币制度,均为一部分国家采取过的,因此已成一条原则,就是任何国家都有采取任何一种货币制度之权。诚然,当下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各国只能以黄金以外的某种标准来标定其本国货币的币值,这疑似制约了各国的货币主权,然而,基金协定仍未清晰禁止运用黄金标价,更未禁止运用别的贵金属标价,所以,实际上已不能消除储备着大批黄金的欧元兑美元国家在它们的持续贬值的货币的信用丧失殆尽之时,从新决定运用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机会性。二、国家有铸造金属硬币、印制纸币、确定货币币值和发行货币之权
这是国家垄断的权力,难以许外国干涉和参与。一切货币差不多是国家的货币而非国际货币。行使货币主权,代表着一国货币完全由该国政府以法律、法令或命令来规定货币的铸造、印制和发行。在有记录以来,西方国家铸造、发行货币与确定币值,均为以法律规定的。比如,法国历来以法律规定法郎的含金量。法兰西共和国国历11年(1804年)芽月7日的法律,规定了发行被称为“芽月法郎”的金币;1928年6月28号的法律规定发行了“普安卡雷”金法郎;1936年10月1号的法律和1937年6月30号的法律规定了法国法郎的新币值。英国1717年开始以黄金铸币,1816年才策划法律规定英镑的黄金币值,开始建立了法定的金本位制,同期,从1779年到1821年阶段,也以法律规定发行了同英镑平行的不可兑换黄金的纸币。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第5款规定了铸币权归联邦国会,1792年国会便通过了联邦铸币法,规定铸造金币与银币;在美国南北战争开始后,联邦国会通过发行纸币的法律,发行了被称为Greenbacks的纸币;1879年,联邦政府复苏运用金币,纸币可直接兑换金币,这显示美国开始实施实际上的金本位制;1900年,美国国会策划金本位法,把实际上的金本位制肯定为法定的金本位制。20世纪三四十年代,西方国家的金币已经绝迹,纸币已不能兑换金币或黄金,1976年以后,各国货币成了纯粹的信用纸币,根本与黄金无关了。在该种情形下,各国政府均可印发纸币以创造价值,纸币必然持续地通胀和贬值,但各国政府也极容易操纵货币在一段期间内增值或贬值或维持平稳币值。可是,各国的货币,尤其是某些国家的国际通用货币,始终互相间执行着货币斗争,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始终执行着货币斗争。所以,用策划法律来调整本国货币以应付外国货币的改变,已是不灵活的笨拙之举。所以,西方国家早已不用策划法律来调整货币,而是用公布命令或发通告的灵活办法来调整,美国前总统尼克松1971年8月15号甚至发表一篇演说就宣称了货币基金协定和美国法律有关美元与黄金挂钩的规定从此失效。可见公布命令或通告乃是灵活应变的法律方法,显示各国增强了自己的货币主权。三、调控货币增值或贬值之权
国家有权自由决定使它的货币增值或贬值,也有权决定运用什么调控方法使它增值或贬值。最简单的直接的方法是以法令明令宣称货币增值或贬值百分之多少。但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第3款规定会员国应“避免竞争性汇兑贬值”,用法律法令来规定货币增值或贬值,便有违背此规定之嫌,所以在现代国际货币斗争中,各国最常用的方法是运用调控货币的法律工具,以保证市场经济规律(这里首要是指货币垄断规律与货币供求规律)发挥使货币增值或贬值的作用。这些调控货币的法律工具,是下面将要专门讨论的困难。四、实施外汇管制之权
国家有权决定能否实施外汇管制和在多大程度上实施外汇管制,也有权决定能否采取其余足够影响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措施。五、建立货币储备之权
货币储备是指一个国家为了支持本国货币自由兑换而储备外国货币或其余价值。一切货币储备均为各国本国的储备,既非外国储备,亦非国际储备。各国货币储备的结构不同,但首要是储备黄金、可自由兑换或可自由作用的外国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特别提款权以后,基金协定规定特别提款权可以作各国的储备货币。①但是,建立货币储备是各国的货币主权举动,建立货币储备包含下方四个方面的内容:1.储备黄金之权。在黄金铸币和金本位币期间,国家务必储备黄金供铸造金币和支持金本位纸币之用。当下,尽管基金协定已经使黄金非货币化,但美国继续维持着3亿盎司左右的黄金储备,西欧国家亦在战后重建了大概2.8亿盎司左右的黄金储备,欧洲货币基金组织也储备了大概6千万盎司左右的黄金。所以,建立黄金储备是各国的货币主权举动,难以外国干涉。2.确定能否储备外国的国际通用货币之权。储备外国的国际通用货币首要是为了支持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一个国家在它储备的黄金不多、货币基金协定又禁止各国采取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情形下,它要想使本国货币也形成国际通用货币,就务必大批储存外国的起码一两种国际通用货币,方能实施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自由兑换。但是,外国的可自由运用货币,也纯粹是纸币,必然要持续贬值的,外国政府也是易于操纵此种纸币增值或贬值的,所以,一个国家储备大批它们的货币(外汇)就冒有因它们的货币贬值而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这是应认真对待的。3.国家有权确定储备什么,有权选择储备哪些国家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也有权决定能否把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货币。4.国家有权决定如何运用自己的储备,包含有权决定能否用一部分储备建立外汇平准基金以干预外汇市场。国家货币主权的制约有记录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主权,均为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任何国际法律的拘束与制约,可是它们都要谋求本国货币的金融霸权地位,这就使它们之间经常处在“货币战争”状态。反应在法律方面,就是国际社会中没有国际货币法可寻。直到1929年,世界法律史上才首次显现一篇《国际公法上的货币》一文,显示此时的国际社会才显现国际货币法的蛛丝马迹。首次世界大战后的30年代,西方国家经历了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才开始协调它们的货币政策,并促成一部分国际协议,它们也策划一部分国内货币金融法以调控、管理本国货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于有这段历史期间的经验,美英两国主持策划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国家的货币主权加以若干制约,使国家间执行“国际货币合作”并非是货币斗争,进而建立了“促进汇率价格平稳、保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为了建立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制约国家的部分货币主权的行使也是合理的,然而应当一视同仁地制约所有国家的货币主权,而不应是个别或几个国家去制约其余国家的货币主权,进而建立受它或它们支配控制的、为它们自己谋利益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战后策划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就是只制约大部分国家的货币主权的协定:1944年协定制约了除美国以外的所有国家的货币主权,所以西欧国家率先加以反对,终于1976年二次修改协定,英、法、德、日升格为与美国平起平坐、同为可自由运用货币国家,共同制约其余国家(首要是第三世界国家)的货币主权。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首要加给会员国的货币主权以5项制约:1.制约会员国自由调整本国货币币值的主权权利。1944年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美元具有黄金值,即3.5美元值1盎司黄金,而其余会员国的货币币值应以黄金或美元标明之,币值一经确定,是为法定币值,不得随意变动,假使为了矫正根本性的国际收支不均衡而要变更其法定币值(即更改对外币的汇率),须经基金组织准许,擅自变更者,应承受直至令其退出基金组织之制裁。很显著,这条规定大大制约了除美国以外的所有会员国的货币主权,所以西欧国家率先执行斗争,反对加于它们的此种制约。1973年3月以后,西欧共同市场9国决定不受此条制约而实施浮动汇率。1976年基金协定,把浮动汇率制固定为广泛的制度,导致会员国确定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后,基金组织要“严格监督”其实施,如有任何更改,要及时通知基金组织。这就大大减轻了对国家货币主权的制约。2.制约会员国实施金本位币制的主权。前文已经谈了,基金协定第4条第2节(b)款规定,会员国应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除黄金之外”的其他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币值,此即规定,在美国宣称废除基金协定规定的以黄金确定美元的币值以后,任何国家均不得再以黄金确定其币值,换言之,即任何国家均不得发行一种其信用比美元的信用更为优越的金本位纸货币。但基金协定(1976年)同条同节(C)款规定,为适应国际货币制度的成长,基金组织可以“总投票权85%的多数规定总体外汇安排”,不制约各会员国“选择外汇计划的权利”。(C)款的规定看上去像是多余的,由于(b)款中除规定(i)会员国可以以特别提款权“或其他共同标准”确定本国货币币值外,还规定“(ii)通过合作安排,会员国使本国货币同其余会员国的货币维持比价关系”,以及“(iii)会员国选择的其余外汇安排”,可见(b)款已经把一切的选择都包含殆尽了,所以,(c)款已没有必要规定还要用85%的多数投票规定“不制约各会员国选择外汇计划的权利”了。其实,(c)款的规定是有特定的清晰含义的。受于(b)款中规定会员国可以选择任何标精准定本国货币币值,导致不能选择黄金作标准,所以(c)款所规定的,事实上就是值得用85%的投票权决定容许会员国选择黄金作货币币值标准。但美国拥有20%多的投票权,假使美国不答应选择黄金为标准,则基金组织不或许通过会议。只有美国决定选择黄金为货币币值标准,才或许通过会议。自此可见,美国仍保有采取金本位制之权。然而,在美国不答应的情形下,其余国家也可以行使采取金本位制的货币主权,但须退出基金组织。3.制约第14条国家实施外汇管制的货币主权。第14条国家差不多均为短少外汇的第三世界贫穷国家。第14条第2节规定,会员国得采取过渡办法,得保持其形成会员国时“已实行的各种制约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办法”。即是说得维持其已实行的外汇管制办法。但该节又规定,“一旦条件许可,即应采取各种或许的措施”,“取消此种外汇制约”。第3节还规定,假使已经积攒一点外汇能处理自身的国际收支困难而又不取消外汇制约,基金组织便要予以制裁。此两节事实上是规定,第三世界穷国假使没有外汇,诚然不能买入发达国家的工业品,此时容许它们管制外汇以便积攒外汇,但积攒到有了支付能力时,就务必取消管制,务必用来买入外国货,假使要继续积攒,便要承受制裁。这就使第三世界国家不大或许(但不是绝对不或许)通过积攒外汇这条唯一的道路来使自己的货币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4.对国家经济情报保密的制约。保守国家机密是国家的主权权利,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会员国须向基金组织“供给资料”(第8条第5节),包含黄金的生产与进出口贸易情形、黄金外汇的储备情形、国际收支情况、国际投资情况、国民生产、物价指数、财政预算情形等等,总之,一切财经情形都要无保留地向基金组织供应。这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极大制约,而且这对会员国来看是极其危险的。基金组织事实上是美国控制和掌管的,向基金组织供应一切经济情报,事实上就是向美国供应。美国依据对会员国财经实力消长的分析,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之执行关、卡、压的经济制裁,阻止外国、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这是何等危险的主权制约。5.使本国货币形成可自由运用货币的制约:基金协定第30(f)条规定“自由运用货币是指被基金指定的一会员国的货币”,换言之,各会员国不得自己宣称自己的货币为“自由运用货币”,而是须由基金组织准许方可形成自由运用货币。所以,一会员国的货币即便满足了“在国际往来中被普遍运用”和“在首要外汇市场上被普遍交易”两个条件,未经基金组织准许也不得形成可自由运用货币。受于可自由运用货币能从国际上载运利润回国,所以,发行此种货币的国家集团为了得到垄断利润,不愿意增长分享利益者。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加给会员国主权以其它制约,这里不尽列举。协定加给会员国主权很多制约,的确建立了战后1945到1960年间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它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银行协定相配合,巩固和发展了美元的霸权地位,使美国在战后空前富有繁荣,但也使很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吃尽苦头和日益贫困,所以美国《波士顿环球报》1994年7月14号的一篇文章承认:“五十年来的大批证据证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不是在帮助第三世界国家。它们所支持的项目和实施的政策大大加重了世界的贫因和债务的增长,所从事的开发工作是不公正、不民主和危害环境的。”那么,明知基金协定制约了国家主权,这些国家为何还要参与基金协定呢?由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予以缺乏外汇的会员国以用本国货币作抵押向基金组织借得自由外汇的便利,又予以它们以参与世界银行组织(不参与基金协定的国家,也不准参与世界银行)获取长期低息或无息外汇贷款的利益,这就换取了它们放弃国家的很大一部分货币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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