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受的经济义务关系。也就是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运营户之间,依据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质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质外,仍有其本身的基本特质: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与者为了达到国民经济计划或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同期与相关单位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该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达到社会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而确立的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受国家计划制衡的一种法律关系。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凡属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与者务必依照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企业也要参照国家计划,结合本单位事实情形签订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任何违背国家计划而确立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均为无效的,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与者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横向的经济协作过程中,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享受经济权利,也承受经济义务;另一方承受经济义务,也享受经济权利。一方的经济权利,正是另一方的经济义务;一方的经济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经济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受经济权利而不承受经济义务;也不允许一方只承受经济义务而不享受任何经济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约”或“霸王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自此确立的合同关系也是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四)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首要是以书面形式来表明的一种法律关系。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采取书面形式表明,可以增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责任心;有助于上级主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形的监督检查;有助于处理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所以,《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对于不能即时钱货两清的经济合同,能否采取书面形式,原则上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均为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的,缺一不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也是这样。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者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受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在当前条件下,什么人才有资格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呢?在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规模包含:法人和特殊情形下的公民。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举动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受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殊情形下的公民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依法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公民。当他们同法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即可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首要有:
(一)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他们经历核准登记,领有运营执照,在规定的业务规模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动。如个体零售商店、个体饮食店等。
(二)农村专业户、承包运营户。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规模内与乡、村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各种生产运营活动。如养鸡、养猪专业户、果园承包户等。
(三)从事农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当个体农民完成农业承包责任制以后,个体农民依法可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因此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和特殊公民要获得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都务必具备适当的权利能力和举动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受的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规模决定的。其权利能力的获得是从其被准许成立,领取运营执照之日开始,直至其停止存在时止。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是从其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的一段阶段。权利能力是法人和特殊公民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获得一定举动能力的前提条件。
举动能力,是指法人和特殊公民,在法律允许规模内,以自己的举动行使经济权利和承受经济义务的资格。当事人的举动能力,造成于权利能力。只要有权利能力,也就有举动能力;但是有权利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一定都具有适当的举动能力。如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己举动的精神病人,为制约举动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举动的精神病人,为无举动能力人。无举动能力和制约举动能力的人不能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不能参与经济活动。
二、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亦称标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
(一)财物
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在我国,全国通用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物,是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即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实用价值和现实存在的物。具体包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并没有是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形成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作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制约的。
(二)举动
举动,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执行的一种活动。举动可以分为两种,即完成工作的举动和供应劳务的举动。
完成工作的举动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另一方主体完成适当的工作任务,并创造出某种物质成果的活动,如基本建设、加工承揽、勘察设计等。完成工作举动的特点是一方主体所完成的工作是一种劳动后的任务、指标或成果。
供应劳务的举动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利用自己的设备,为另一方主体所供应的某种劳务活动,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供应劳务举动的特点是一方主体为另一方主体供应某种劳务活动,它并没有显现为某种物质结果。
(三)非物质财富
所谓非物质财富,是指通过人的脑力劳动而创造出来的某种精神成果。一般显现为某种技术、科研试制成果、知识产权等。非物质财富亦称智力成果。它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客体,不属于一般客体。
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受的经济义务。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的。在法律规定规模内,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依据法律和准许的运营规模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有权要求其余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举动或不做出一定举动;当自己经济权益承受他人侵害时,有权请求国家相关机关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不仅享有经济权利,还务必承受经济义务,务必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应尽的经济义务,否则,应向对方承受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在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基础上造成的,所以,在相互协作的经济合同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