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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外汇网2021-06-19 00:12:14 41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述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greement,IPCA),简称《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SA),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间缔结的相关建立专利国际分类的专门协定之一。1971年3月24号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签订。

《斯特拉斯堡协定》共17条。其首要内容包含: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取;分类法的定义、语言、运用;专家委员会;专门联盟的大会;国际局;财务;修订;缔约国;生效;有效期;退出;签字、语言、通知、保存职责;过渡条款。该协定目的是为了广泛采取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紧密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该协定建立了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把技术分为8个部和69,000个小类。每1个小类有1个标志符,由各国家或地区工业产权局标注。

《斯特拉斯堡协定》是依据1954年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创建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制订的。这一分类法广泛的价值不但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全体缔约国的重要,而且对低收入国家的同样重要。该协定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并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放开。协定规定缔约国对一切专利文件都应标注适当的国际专利符号。任何国家,不论能否协定的缔约国,均可运用该分类法。国际专利分类系统每5年修订一次。只有参与《斯特拉斯堡》的巴黎联盟成员国才有权参与国际专利分类系统的修订工作。

截止2004年12月31号,缔约方总数为55个国家。1996年6月17号,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7年6月19号中国形成该协定成员国。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全文

各缔约国,顾虑到广泛采取一种统一的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的分类系统,是符合全体的利益的,而且或许在工业产权领域建立较为紧密的国际合作,有利于协调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认识到1954年12月19号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的重要性,依据这一公约,欧洲理事会创建了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注意到这一分类法的广泛价值及其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全体缔约国的重要性;注意到这一分类法对低收入国家的重要性,将使这些国家比较容易地得到一直在大批发展的现代技术;注意到1883年3月20号在巴黎签订、1900年12月14号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号在华盛顿、1925年11月 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号在伦敦、1958年10月31号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号在斯德哥尔摩先后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促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取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构成专门联盟,对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采取相同的分类法,即已知的“国际专利分类法”(下方简称“本分类法”)。

第二条本分类法的定义

(1)(a)本分类法包含:

(Ⅰ)根据1954年12月19号的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欧洲公约(下方简称“欧洲公约”)的规定而制订的、1968年9月1号生效并由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发布的分类法正文;

(Ⅱ)在本协定生效以前根据欧洲公约第二第(2)款生效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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