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点
第一,自愿保险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依据投保人意向决定;
第二,自愿保险责任期限清晰,保险责任不是自动造成的,假使保险期限届满,而投保人未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确定。区别
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首要区别
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的首要区别有:(1)两者的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是依据国家法规建立的。
(2)两者涉及的危险性质不同。自愿保险所保的危险损失,一般仅以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相关;法定保险所保的危险一般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带有适当的社会性。
(3)第三,实行的目标不同。自愿保险首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单位或个人对于灾害损失弥补的需要;法定保险是政府为处理某个领域里的特殊危险,达到适当的社会目标或政策目标而实行的。
(4)第四,保障的水准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障水平较充分。异化
自愿保险异化的达到渠道有
保险代理人的不告知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以捆绑销售方式为主强行推销保险
指示与指标的下达特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预计不久即可出台。但是,当前民众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强制三者险”)没有完整的了解,甚至存在误解,这必将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行。
强制三者险与自愿三者险具有下方几点区别:
一、目的、功能不同
自愿三者险属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其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即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风险。强制三者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弥补,而不在于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所以,除具有一般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之外,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自此决定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具体差别。
二、性质不同
自愿三者险是一般的商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公司运营此项业务以营利为目的。强制三者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运营强制三者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差不多是不赔不赚,在性质上属于政策保险,有人甚至觉得其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保险公司运营强制三者险业务一般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进而减弱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减轻投保人的负担。但我国《条例草案》对此未作规定。
三、实行方式不同
对于自愿三者险,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汽车所有人能否投保、保险人能否承保纯属自愿,因此是通过投保人、保险人自愿签订合同的方式实行的。强制三者险的实行则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汽车所有人务必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得婉拒承保。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4条规定了汽车所有人的投保义务,第1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1条规定了汽车保有人的投保义务,第5条规定了除特殊情形外,保险公司具有强制缔约义务。此外,强制三者险一般单独销售,不得与其余保险捆绑销售。
四、责任规模不同
自愿三者险是纯粹的责任保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自愿三者险条款一般均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受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需要依据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而旦,为防范道德风险,自愿三者险条款中还包含了诸多除外条款,如对于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有意撞人等违法犯罪举动不予承保。
基于强制三者险特有的价值功能,在其责任限额规模内不再探究被保险人有无过错,只要因交通事故产生第三者损害,无论致害人能否有过错,受害人均可请求保险赔偿给付。而且自愿三者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差不多都不再适用,也就是说,即便是对于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有意撞人等违法甚至犯罪举动所产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有赔付的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给予赔偿”;《条例草案》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模内给予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5条也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金额规模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
五、责任限额不同
自愿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较高,而且分为若干个档次,投保人可以选择,如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三者险条款就将责任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供投保人选择,且每个档次的限额一般不再区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强制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低,最低限额由相关政府部门策划,投保人不可执行选择,而且在最低限额内再区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在附录中对最低保险金额作了规定,人身损害为100万马克,物的损害为40万马克,其间接纯财产损害为4万马克,多数人死伤者,人身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为150万马克。此外,该法仍在第4条中规定联邦司法部长可与联邦交通部长及经济部长商量对此执行修改。
六、索赔主体不同
索赔主体不同首要体当下受害人对被保险人能否具有直接请求权。在自愿三者险中,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受害人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只有在保险合同有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可向保险人请求索赔。
在强制三者险中,为降低纷争,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便捷、及时地得到弥补,很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受害人对致害人的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对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规定,“受害人可依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规模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受赔偿责任来说,可以理解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人有直接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条例草案》第31条清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只有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才可更好地达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目的。人民保险网收集整理
七、条款、费率策划方式不同
各国对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不同,总体来看,对自愿三者险的监管较松,而对强制三者险的监管则较为严格。自愿三者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策划,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或审批。强制三者险尽管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运营,但其运营实质上并没有是一种商业举动,因此其条款和费率应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策划或核准发布,各保险公司统一运用。保险公司运营该项业必须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策划或发布的条款,如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合同务必符合主管监督机关核准的一般保险条款。自此来说,《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的“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该报送保监会审批”或许很难保证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统一,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