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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外汇网2021-06-18 23:57:34 65
保险名称

平安短时间综合无意中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组成

本保险合同(下方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相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答应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答应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受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意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无意中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无意中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无意中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无意中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因该事故产生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无意中残疾保险金。如医治仍未终结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形执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无意中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无意中事故产生“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无意中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无意中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期,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不测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无意中事故致使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无意中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不测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看为已给付无意中残疾保险金)应给予扣除。

被保险人的不测身故保险金及无意中残疾保险金的总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不测伤害保险金额为限,总计给付金额高达其无意中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无意中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无意中事故并在医院执行医治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无意中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无意中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无意中事故而产生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无意中医疗保险金,但总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不测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总计给付金额高达其无意中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规模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渠道(包含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以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弥补,本公司在无意中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受余下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规模吻合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国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规模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医治的平均水准确定。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开支的,本公司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有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自伤、有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举动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矛盾、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致使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含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自此致使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举动阻碍(依照世卫组织《疾病和相关健康困难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致使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运用药物,但按运用表明的规定运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受染(因无意中伤害致使的伤口发生受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致使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致使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另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阶段长短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制约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胜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胜过前述限额。第八条 保险阶段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阶段为1年。

本合同保险阶段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答应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从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九条 清晰表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期,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表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期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做出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清晰表明,未作提示或者清晰表明的,该条款不造成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

假使投保人有意或者因巨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够影响本公司决定能否答应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消除本合同。

假使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消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没有退还保险费。

假使投保人因巨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消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该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消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消除权的制约

前条规定的合同消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消除事由之日起,胜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无意中残疾保险金和无意中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假使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依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或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务必经历被保险人答应。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余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余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与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有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该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间通知本公司。

假使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或者因巨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很难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渠道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该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日间通知本公司,并依据病情转好情形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间予以答复,对于本公司答应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无意中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无意中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无意中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供应的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无意中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无意中残疾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无意中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依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供应的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无意中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无意中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无意中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所能供应的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务必供应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有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供应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供应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将于5日间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间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实施。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同受益人促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间,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所以承受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间向受益人发出婉拒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表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间,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阶段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危险变更通知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10日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减弱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依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长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依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规模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仍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长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规模内的,本公司不承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相关通知。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商量统一,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该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十九条 投保人消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消除本合同,须填写消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供应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消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消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间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商量处理的,可以促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处理,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30日以上(而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意中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承受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运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模(不包含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含床位费、手术费、药费、医治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医治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阶段运用的医院床位(不包含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医治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含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含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规模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医治费

指以医治疾病为目的,供应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医治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运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含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阶段依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含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执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医治费

包含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医治、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医治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国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被保险人于港、澳、台地区就医的按国外就医处理。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举动而致使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含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运用的用于医治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士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或胜过适当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获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吻合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获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执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活力装置驱使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士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执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士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产生病例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运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执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承受伤害的危险,而有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举动,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运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执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历日数 / 保险阶段的日数),经历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受的本公司各类费用(含运营费用、代理费、各类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为首日所交保费的50%及以后所交保费的16.7%。

【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历日数 / 保险阶段的日数)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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