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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46 70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含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假使举动人所有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余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相关规定处理。比如,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相关罪名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举动。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运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运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假使举动人运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损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关犯罪论处。

有意毁坏公私财物举动,务必高达数额较大或有其余严重情节的才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背治安管理举动,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下方拘留或者警示,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下方罚款。同期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举动人赔偿损失。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余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相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困难。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依照本条规定,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组成犯罪。所以,能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举动,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拘留或警示,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余犯罪的界限本罪与损坏交通工具罪、损坏交通设备罪、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损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损坏生产运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损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余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

本条规定,犯有意损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下方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致使他人精神反常的;损坏生产、运营设备设施,产生停产或运营停止,引起巨大损失;损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

[有关法律]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 有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有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下方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举动之一,损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产生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有关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有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重大为五万元以上。

两罪的对比和分析

从上面引用的法条来说,有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存在或许混淆的情形,就在于这两罪的犯罪举动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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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公共秩序、他人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数额重大情节特别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主体

一般

一般

主观方面

有意

有意

仅从犯罪组成的四个方面来说,有意毁坏财物罪和侵犯财产型的寻衅滋事罪之间差不多没有不同。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有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区分了两个量刑档次。故而,有意毁坏财物的举动假使在数额或情节上高达某种程度,为了贯彻罪责刑向适应的原则,应当将其确定为有意毁坏财物罪。但这并没有是说所有数额不是很大的有意毁坏财物举动都应当定为寻衅滋事罪。单纯从数额和情节上区分这两罪是不妥当的。笔者觉得此种情形下,区分两者的核心应当在于犯罪的对象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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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毁坏财物罪

侵犯财产权的寻衅滋事罪

动机

有现实起因

某种扭曲的心理

目的

毁坏财物

发泄负面情绪

对象

有针对性

不确定

有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举动一般是由某种现实原因产生的。举动人或许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冲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余相似有针对性的心理立场,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承受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在这里犯罪的有意分成两个方面,一面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犯罪的有意;另一面是对财物执行毁坏的有意。综合考量之下,我们会发现,举动人犯罪主观方面的针对性胜过了其为损坏的举动欲望,形成决定举动人犯罪举动方式的核心。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发展而来。其犯罪举动多是出于挑衅社会、谋求刺激、取乐发泄等心理立场,毁坏财物导致手段。在如此的动机下,犯罪举动一般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当下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在这里,有意为犯罪举动胜过了有意对某对象犯罪形成主导犯罪举动实行的最首要动因。

有关事件

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已于2008年3月7号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保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有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5月10号10时许,窦唯因对某报社的相关发文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并把办公场所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给予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

当日17时许,窦唯又一次到达该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损坏价值5379元。一审法院判窦唯犯有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窦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觉得,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一中院终审觉得,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单价鉴定人士依法定程序做出,结论客观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给予保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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