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产生巨大损失的,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下方罚金;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成本罪,务必高达“产生巨大损失”的标准。受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对比,举动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部分,所以,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部分。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的举动。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产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究。客体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余一部分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成长给予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举动,提升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运用的有效性,增速信贷资金周转,中国策划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连串金融法律、法规,对相关贷款困难做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形执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并对担保的牢靠性执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假使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形,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准许擅自发放贷款等,其举动不仅损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期还会产生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平稳。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供应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假使不是贷款,不能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产生巨大损失的举动。 1、要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举动,这是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的前提与基础。假使没有向关系人以外的人贷款的举动,即便具有其余玩忽职守如擅自离开就业岗位,滥用职权如报销非法的支出等举动,办不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处罚。所谓关系人,对于不同的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其外延会有所不同,这需要相关法规清晰加以规定。就商业银行来说,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士、信贷业务人士及其近亲属,以及上列所述人士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 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举动的对象,则是指上述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假使是给关系人供应信用贷款或好于其余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则应不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需要治罪的,应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处理。 2、违背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能否符合相关贷款的条件执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执行调查、评估却不调查、评估;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对借款人能否符合条件尽管执行了审查,但在审查中能否马马虎虎、应付从事,不作认真、细致、全面、深人的审查就做出合格的决定;明知申请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为了向其发放贷款,而向相关准许贷款的领导谎报情节或隐瞒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但受于人情关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贿赂及某种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违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升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余条件发放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部分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给予清晰;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准许发放贷款;等等。 3、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务必产生了巨大损失,才可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 违法发放贷款罪举动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制约。假使没有发生事实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巨大损失,即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举动,亦不或许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于巨大损失,其起点的数额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仍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及其事实情形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主观要件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过失,即举动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举动或许产生的巨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该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举动人实行的发放贷款举动自身,则是出于有意,尤其滥用职权,更是有意而为,但 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结果犯,举动人对举动的有意并没有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此 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认定
(一)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首要应注意考察下方几点: (1)举动人能否违背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假使举动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相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产生贷款人损失的,受于举动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有意,也不存在过失,诚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产生损失大小。假使未产生巨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首要是: (1)举动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举动表现不同。前者显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余人发放贷款的举动;后者显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好于其余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产生巨大损失的才组成犯罪;后者要求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组成犯罪。 (三)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士违背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举动。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首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显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举动,其产生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显现为玩忽职守的举动,其产生的损失或许是经济损失,也或许是人身伤亡,还或许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运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士;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士,国家机关不能形成主体要件。处罚
1、自然人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2、单位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www.zh-hz.com/html/2007-11/22682.htm2、http://blogs.66law.cn/users/luxin/1,7212.aspx3、http://www.deheng.com.cn/ASP/PAPER/html/20041015110020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