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据1996年1月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公布,依据1997年1月I4日《国务院有关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明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含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含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积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含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余外汇资产。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首要包含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多部分。(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含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务必调回国内,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规定将外汇扭自存放在国外。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准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国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该依照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所谓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造成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含直接投资、各种贷款、证券投资等。国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该调回国内。国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国内机构向国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准许后,依照国务院有关国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国外,或者将国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国外,情节严重的举动。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国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逃汇举动首要有:(1)违背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国外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该依照国务院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国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国外,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含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余交易举动收入的外汇;国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国内运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行、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务及各种代理业务供应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类规费、罚没款等;土地运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国外卖出房地产及其余资产收入的外汇;国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国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背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国外就展该种举动的逃汇。(2)不依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3)违背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准许,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5)其余逃汇的举动。以上可见,逃汇的方式很多,但并没有是一切逃汇套汇举动都组成犯罪。本条有关逃汇罪的规定,只列举了两种表现方式:(l)擅自将外汇存放国外;(2)把国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国外;以上两种逃汇举动务必高达“情节严重”,才可组成犯罪。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逃汇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衡量情节能否严重首要应从数额,同期结合其余情节综合考虑。首要包含:(1)逃汇数额的大小;(2)能否伪造和冒用相关单位的证件、印章逃汇;(3)能否国家工作人士利用职权或者勾结国家工作人士执行逃汇的;(4)能否严重影响了国家相关计划的实施,等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余单位才可组成本罪。本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本条已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对主体规模作了扩充。单位犯本款罪,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据情节分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有意组成。过失不组成本罪。本罪是有意犯罪,要求举动人对本罪的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含对犯罪对象、举动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举动人务必认识到自己的举动是在逃汇。诚然,该种认识并没有需要举动人了解有关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举动人知道自己的举动是违法即可。本罪尽管是有意犯罪,但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尽管刑法学界有人力争此罪要以牟利为目的,但仍未规定此罪务必有牟利的目的,而且很多举动人逃汇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如一部分单位或许为了扩大生产、购置设备等逃汇。所以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组成要件。特质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状况为: 1、有违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举动;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国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国外的举动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法。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即举动人明知自己的举动是违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有意实行犯罪,并期望该种结果发生法。认定条例
对于本罪,应注意其与走私罪的界限,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该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制约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普遍得多,它包含外汇以内的一切禁止或制约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3、客观方面的状况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逃汇的举动。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国外获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国内而不谓回,或把国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举动却是举动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举动。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除此之外,均不能组成本罪。自然人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组成本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形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亦可组成其罪。5、本罪为具体罪名;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含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处罚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违背国家规定,拉自将外汇存放国外,或者将国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国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下方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下方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www.law-china.com/zhuanti/newsd.asp?id=3570
2、http://news.9ask.cn/zt/2007/72068.html3、http://www.dhbc.net/datalib/2003/LawKnowledge/DL/DL-18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