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对贵重金属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金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余贵重金属。其余贵重金属,在这里是指除金银之外的诸如铂、铱、锇、钌、铑、钛、钯等为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贵重金属,是指具有高价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属,一般的非贵重金属或虽为贵重金属但仍未为国家禁止出口的,则不能组成本罪对象。对非贵重金属执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应该表示,贵重金属,不仅指其自然自身,而且还包含含有贵重金属成份的各种制品、工艺品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金银或其余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举动。其举动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走私举动基本统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组成本罪,单位亦可形成本罪主体。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出于有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金银或其余贵重金属依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举动人认识属于金银或其余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该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组成本罪。假使的确不晓得为贵重金属或虽知道为贵重金属但不晓得其是属于国家禁止出门而运出国(边)境,以及明知为国外的金银等贵重金属而运进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定罪。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二者首先要看举动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能否贵重金属有无清晰的认识,假使不晓得是贵重金属,即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举动,也不可觉得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即使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组成犯罪,但这也不可绝对化,加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说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不觉得是犯罪。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举动的认定。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士的缉查,依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执行数罪并罚。特质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金银和其余贵重金属出境的举动;本罪的走私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但是本罪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国内走私至国外的举动。假使将贵重金属从国外走私至国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含单位。4、主观方面是有意。处罚
1、依据刑法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号《有关严厉冲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假使没有走私出境的举动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运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看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总计50克以上,500克下方可看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总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看为数额重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总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看为数额特别重大。“数额特别重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运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余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执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执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士和直接责任人士的刑事责任。假使主管人士和直接责任人士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依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给予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从新做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2、依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刑法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执行数罪并罚。4、依据刑法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刑法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www.fayixing.com/DisplayAnswer.jsp?id=87032、http://www.lawyerzhu.cn/law_criminal/151.22.htm3、http://bbs.zikao365.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bbs.zikao365.com/topic-8302-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