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运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人(即国家)承受资产保值升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规模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受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执行运营,或者以显著好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显著差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进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升值形成泡影。由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举动特以刑法保护。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亲友执行运营活动,非法供应便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的举动。所谓亲友,泛指亲戚与用友,宜作广义理解,只要举动人为他人执行的运营活动非法给予了便利,即可认定属于为亲友执行运营活动非法供应便利。为亲友执行运营活动非法供应便利的方式,依据本条规定,包含下方3种情形: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执行运营。其一般是举动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值得盈利本应为本单位运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运营。但假使这项业务不属其所在单位运营的业务,即便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的,并交由自己的亲友执行运营,亦不能组成本罪。2、以显著好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显著差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言之,就是从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高进低出,进而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3、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其要求举动人明知自己亲友运营管理单位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而仍决意买入。明知,既包含举动人的确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含举动人或许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假使的确不晓得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可以认定属于以显著好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情形,否则,亦不或许组成本罪。还应表示,向自己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收购不合格商品,不论其价格如何,能否属于高价收购,都对本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其举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都可以本罪论处。为自己的亲友进和行运营活动非法供应便利的举动,务必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亦不能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在这里首要是指利用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特别是担任领导工作,主管生产、运营活动的便利条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职务直接去为自己的亲友运营供应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地位去控制、指挥要挟、左右他人去为自己的亲友运营供应非法的便利等。举动人的举动务必产生了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才可组成本罪,举动人尽管利用职务便利实行了为自己的亲友运营非法供应便利的举动,但假使没有给国家利益产生事实损失或者虽有事实损失但不属于巨大损失,则都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在这里应是指因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执行运营而使本单位丧失了或许得到的利润马上单位本应得到的利润转移给了自己的亲友,数额重大的;以及因向自己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商品甚至采购自己亲友运营管理单位的不合格商品,进而将亲友运营的损失转嫁给单位,产生的损失数额重大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这里的工作人士,不仅仅导致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士,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士。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有意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举动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执行运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是一种背信运营的举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有意实行该种举动,过失不组成犯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本罪与一般背信运营举动的界限,首要应从三个方面考察:第一,看举动人能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假使举动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即便对其亲友所执行的运营活动给予了帮助,也不能以本罪论处。第二、看举动人通过实行背信运营举动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能否高达巨大,假使举动人的背信运营举动未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高达巨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数额能否重大不是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由于本条中并无举动人非法获利及其数额大小的规定,而只有举动人利用职务便利,实行背信运营举动,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或特别巨大损失的规定,所以,划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标准之一,应为举动人实行背信运营举动而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能否高达巨大或特别巨大。在这里,国家利益遭受的巨大损大与举动人非法获利数额重大或数额单位采取高价采购或低价销笛雨品其至宋购门巳亲灰运营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询品、进而将求伎运营的损失转嫁给电仙、产生的损失数额重大,显然是不同的犯罪结果,不应混为一谈。第三,背信运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士,除此以外人士的背信运营举动不组成本罪,对于他们的背信运营举动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假使组成侵占或者其余犯罪的,应以有关犯罪论处。本罪与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有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它们的区别表当下: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而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实行的举动显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运营,或者以显著好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执行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显著差于市场的单价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运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或特别巨大损失。而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在客观方面则显现为举动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运营或者为他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重大的举动。在此,两罪虽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为举动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重大。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法完善
中国刑法有关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刑法应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亲友非法牟利举动做出规定。当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士,笔者觉得,刑法也应当对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合法财产权益采取同样的法律保护,以达到公有制与其余所有制形式在受刑法保护程度和保护强度上的彼此协调与平等,达到同等危害举动具有同样的刑罚后果,进而达到立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此,建议将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士为亲友非法牟利举动规定为犯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大陆法系的各国,均规定为背信运营罪,指举动人在依法为其所处的公司或组织处理运营性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将事务交由其亲友运营,而违背其义务,产生公司财产或其余利益损失的举动。大陆法系各国规定背信运营罪对维护公司或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刑法未设立背信运营罪,或许由于在刑法修订时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宪法中的地位还不十分清晰。其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士,应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从犯罪组成上分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士,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之便实行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在案件管辖上却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产生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管辖的直接矛盾。从刑法实行几年来司法实践中查处此类犯罪的案件数量看,因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产生该种局势的“症结”,是立法中的管辖与司法管辖发生了直接矛盾,进而显现了检察机关有查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便利却无管辖权,公安机关有查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权力却无案源的尴尬局势。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www.jcrb.com/n1/jcrb1136/ca567697.htm
2、http://news.mzyfz.com/times/l/20080106/1256333.shtml3、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12/ma440134465610121400213376.html4、http://news.9ask.cn/zt/2007/72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