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质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士职务举动的廉洁性和职务举动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显现为: 1、行贿人实行行贿举动而向国家工作人士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举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行介绍贿赂举动,均可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其有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期望该种结果发生。假使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士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士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士、行政执法人士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士职务的廉洁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举动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达到的举动。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系,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举动。介绍贿赂举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组成犯罪。假使导致口头显示引见,并没有具体实行撮合举动,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受于某种原因,贿赂举动未执行的,均不能组成介绍贿赂罪。依据朋1999年9月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的《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士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士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士、行政执法人士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直接有意。即举动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举动而故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余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务必与贿赂举动的双方都有联系,是依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执行联系,假使举动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组成一方的共犯。此外,介绍贿赂的举动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有意的情形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假使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导致在举动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举动之下才造成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假使在教唆后,又在实行介绍贿赂举动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下方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举动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举动,事实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举动,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举动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