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余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余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举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余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依据国家能否禁止、制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形: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首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余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余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其二,国家制约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施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其三,国家不禁止、不制约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余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举动。依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举动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下方几种情形: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余货物、物品进出境。
依据修订后的本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余货物、物品的,才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首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没有禁止或制约进出口,但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务必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执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看,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巨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巨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务必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卖出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而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准许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弥补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
依据我国《海关法》第57 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准许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国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所以不能象其余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假使因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务必事先经历海关准许并补缴关税,假使举动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国内卖出的,即属于走私举动。
(2)未经海关许可而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余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国内销售牟利。
依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规模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国务院准许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有关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含企业为执行技术改造而务必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研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依据《海关法》及其余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运用。由于对这些货物、物品实施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余社会发展需要而予以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运用就务必承受适当的制约,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国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损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所以我国法律将擅自卖出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举动给予惩治。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举动
依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以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制约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余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该种间接走私举动又可称之为准走私举动或者牵连走私举动,由于这类举动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举动又与走私有很紧密的联系,甚至有的举动人与走私分子之间促成了一种默契。受于这些举动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快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达到,因此这类举动与走私举动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产生损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举动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而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务必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准许有权运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准许的运营规模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举动人的举动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执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举动,务必是“情节严重”的才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高达较大为标准。依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高达5万元以上就可以看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看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高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形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有意组成、过失不组成本罪。而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来说,本罪举动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而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国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举动,能否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组成条件,只有同期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或许认定为组成其罪:(1)受于牟利在国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举动未经海关准许;(3)未补缴应缴税额;(4)高达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该补缴的税额高达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尽管未经海关准许擅自在国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尽管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准许下才在国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历海关准许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国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余走私罪之界限
区分的核心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余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余货物和物品。而其余走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特定。伴随实践的成长,单个走私罪的增长,本罪的犯罪对象将更深一步缩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受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依照总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总计应缴税额时,应依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举动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