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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30 81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产生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举动。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运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所予以的社会评价,即该运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运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予以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组成特质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特质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运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 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巨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当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看法: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觉得包含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有人觉得包含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觉得包含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承受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人觉得包含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人觉得包含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市场管理秩序;有人觉得包含其余生产者、运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社会主义市场下正常的竞争秩序;仍有人觉得包含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单一客体说。有人觉得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人觉得是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有人觉得是商业人格权。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含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商誉权是指运营者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本质向上瞧,商誉权是一种智力财产权,其财产内容的状况形态是无形的(物质的),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从内容向上瞧,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类似。商誉权不能等同于商誉,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达到。商誉权与人格权、名誉权应严加区分。商誉权和名誉权在主体规模、评价内容、达到方式以及内容属性等方面均有区别。所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之一应是他人的商誉权,并非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特质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产生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举动。包含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产生巨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余严重情节。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形在社会或一定规模内加以传播、扩散。“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组合。“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形。包含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指利用语言、文字、音象、图画、网络、流动性宣传等手段,虚构歪曲某种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事实,并向外传播,以便第三人知晓的举动。概括来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唆使或者收买他人(如新闻媒介)等形式去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品声誉。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一般可组成共同犯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现方面存在五种举动表现形式:

其一,通过公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公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比性广告,是指含有对比内容的广告,即通过选取某一个、某一类产品或者服务执行对比,用以表明商品、服务的优点或者特质的广告。对比性广告或许在对自己的商品质量、制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同期,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执行贬低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通过对本身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间接对竞争者的商品执行贬低性宣传,容易产生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声明性广告,是指含有声明性内容的广告,往往借夸大自己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以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

其二,组织人士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种方式的投诉理由一般为: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背法律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其三,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有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该种方式往往可以通过商业信息公布会、商品交易会议散布虚假言辞,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商务洽谈、电话交谈等方式实行;既有运营者本人利用言辞实行,也有运营者指使、收买、唆使本单位职工或其余人实行此举动。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务必高达足够损害他人商品信誉、商业声誉,否则便不或许给他人产生巨大损失,不属于刑法调控规模。

其四,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该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恶意诉讼,又称滥用诉讼。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形下,以合法形式执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损害后果。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说,多数国家都承认恶意诉讼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给予制裁或对受害方予以救助。举动人通过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往往更容易使民众相信举动人捏造的虚伪事实,产生的危害性也较大,应严厉惩处。

其五,在商品包装或表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2.“给他人产生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

“给他人产生巨大损失”和“有其余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组成犯罪。对于诋毁商誉举动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有学者觉得应包含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包含客商退货损失、商品滞销损失、正名宣传花费。间接经济损失包含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减收的可得利益、滞销停产阶段的设备闲置折旧费和贷款利息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巨大损失”能否包含无形财产损失?有看法觉得,巨大损失包含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资产损失,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既可以是事实损失,也可以是潜在损失。“巨大损失”属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所谓危害结果是指犯罪举动对犯罪客体所产生的事实的损害,是对直接客体的危害结果。巨大损失是指巨大的物质性损失,客观存在且能够估量和测量。所以,巨大损失是指事实损失,而不包含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

何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有学者觉得,“有其余严重情节”包含举动人多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他人商誉,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因损害他人商誉曾经受过两次行政处罚或民事处罚又实行上述举动的;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或者致使他人运营深陷特别窘境,被逼停产、停业、转产甚至破产的,等等,均可觉得“有其余严重情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之“情节严重”包含如下四个方面:

(1)致使他人生产运营活动严重遇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存、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2)致使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3)多次实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举动;

(4)产生恶劣影响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能否严重,应着重考虑举动所产生的损害结果,对于尚不产生或者损害较轻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特质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首要显现为两类主体;一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在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余生产者和运营者;二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一般来说,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供应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运营者。需要表示的是,举动人假使受运营者收买或唆使,有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高达“给他人产生巨大损失”或“有其余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觉得与运营者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特质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显现为举动人明知举动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立场。具体包含两项内容:一是举动人明知自己的举动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应该包含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二是举动人期望该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觉得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包含间接有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举动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期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应限于直接有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间接有意与过失均不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般来说,举动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在于减弱他人的竞争能力,进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得到经济利益。但也不消除举动人具有嫉妒、泄愤报复、非法牟利等其余动机,特定的动机不是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要组成条件,不影响定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

(一)合法举动与损害商誉举动的界限

认定合法举动与损害商誉举动的界限,应该区分损害商誉举动与新闻监督举动、合法投诉举动。对于新闻机构经历正常专访,公开披露、曝光、批评一部分商誉不好的运营者和一部分消费者通过正常途径(包含在报纸上刊登文章)反应运营者产品有掺假、低劣现象的举动应予法律保护和支持。这些举动均为合法举动。其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名誉案件若干困难的解释》(1998年3月18号)所作规定:“消费者对运营者产品质量执行批评、评论,不应该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新闻单位对运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执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真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该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首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该认定为损害名誉权。”比如国家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化妆品、家用电器等执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及生产企业给予曝光。这些举动从名义上看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不是损害他人商誉的违法举动,而且依旧对社会有益的举动。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举动的界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值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举动均为对从事市场交易的运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类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其一,举动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举动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运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值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举动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运营者。诋毁商誉举动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值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其余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举动。第3款对运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运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下方所称商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余经济组织和个人。所以,诋毁商誉举动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有关市场交易活动的举动人,包含法人、其余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对比较来说更为宽泛,不仅包含运营者还包含出于其余目的的非市场竞争的举动主体。其二,主观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举动人是出于有意,其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多样,既可以是冲击竞争对手实力,也可以是报复泄愤、贪图利益等。诋毁商誉举动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有意,也可以是过失,举动人一般是出于竞争的动机。其三,举动性质与法律后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对商品生产者、运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产生侵害的犯罪举动,要求举动务必给他人导致巨大损害或者产生严重后果,举动人应承受相应的刑事责任;诋毁商誉举动属于经济违法举动,只要一经实行,即组成违法,举动人应承受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三)两种损害商誉举动的具体认定

举动人针对个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影响他人商誉,应如何认定?假使举动人针对以运营者个人,如厂长、经理、职工、个体工商户等,捏造并散布相关商誉的虚伪事实,应认定损害他人的商誉,情节严重者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假使捏造并散布的是相关厂长等个人的名誉的虚伪事实,间接影响他人的商誉,并具有巨大损失和其余严重情节,组成想象竞合犯,依“从一重罪处理”原则给予处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能否应具备特定性,即应否指明某企业、某商品?假使举动人没有提到某个运营者的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但从其捏造并散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推测出清晰指向的应认定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权。应该表示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象既可特指某一个企业、商品,也可以是一类企业、商品。比如,某省洗涤剂厂在所生产和卖出的洗衣粉商品包装表明上标示“市场上卖出的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铝、磷,会诱发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性贫血,助长肺病的成长,”并告诫民众以后不要再去买其余洗衣粉。这是典型的损害某一类商品声誉的例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一、处二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责任人处二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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