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有关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觉得颠倒了举动目的与举动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由于这二罪均为以欺诈方式执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执行诈骗”为妥。两种表述均成立,由于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该种诈骗方法的实行贯穿于本罪实行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均为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达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举动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运用诈骗方法执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执行诈骗”表述为举动手段均为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有关惩治损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给予接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组成特质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执行生产运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运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所以间社会筹集资金形成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就在此时,一部分名叫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举动也开始滋生、蔓延。该种集资诈骗举动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产生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同期更干扰了金融机构积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执行,损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人对集资活动的过分审慎,甚至对金融机构执行集资也或许造成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成长。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举动人务必实行了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举动。组成本罪举动人在客观方面应该符合下方条件: 1、务必有非法集资的举动。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举动。依法执行的集资首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余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黄金市场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运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目前资黄金市场场的情形看,从事集资活动的首要是企业。一般来看,企业的集资举动务必符合下方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该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余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余非运营性支出。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首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执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首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黄金市场场上募集资金的举动务必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黄金市场场上募集资金的举动务必依照公司法及其余相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背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举动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余组织未经准许。违背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值的途径,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举动,是组成本罪的举动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举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举动属于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运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运用集资款执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胜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emailprotected]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运用诈骗方法实行的。所谓运用诈骗方法,是指举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举动。在实践中,犯罪分子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举动首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执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执行的。如有的举动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答应,有时甚至伪造相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行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不错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事实上并没有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举动人采取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执行集资的,均属于运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举动。 3、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务必高达数额较大,才组成犯罪。否则,不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形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有意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举动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含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含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一般情形下,该种目的具体显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特质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号《有关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困难的解释》下方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举动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显现为举动人虚构客观上并没有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人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显现为举动人往往以所谓政府相关部门的准许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显现为举动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好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举动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举动方式上务必以“非法集资”的形式显现。依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余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准许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举动”,一般显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显著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普遍性。集资诈骗举动人为非法占有尽或许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取大张旗鼓、较大范围、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许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所以,集资举动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质。假使举动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规模的人士,比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集资诈骗犯罪举动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黄金市场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适当的普遍性。被骗人数的普遍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举动人也或许一次举动诈骗多个被害人。假使举动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大量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便受骗人数大量,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所以,要认定举动人的举动属于集资诈骗,务必能够确认举动人实行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举动;对未实行此举动的诈骗举动,应认定为普通诈骗举动。定义
与诈骗罪的界限集资诈骗罪事实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所以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首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含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举动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行诈骗举动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举动的状况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举动,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买入某物本罪与诈骗罪来说,本罪举动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所以,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该以本罪定罪科刑。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首要区别有: l、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显现为资金,又可以显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显现为金钱的形式,而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显现。 2、犯罪客观举动的状况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运营活动。4、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相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相关集资首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举动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运营,但受于运营不善或无意中事故等原因产生了运营的亏损,即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所以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产生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重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重大或者具有其余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重大或具有其余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没有是本罪量刑的唯一根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举动人的犯罪情节,如能否一贯执行非法集资诈骗,能否为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人士,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
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下方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重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重大或者具有其余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重大或具有其余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没有是本罪量刑的唯一根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举动人的犯罪情节,如能否一贯执行非法集资诈骗,能否为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产生的经济损失,给社会产生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立场和退赃的情形,综合评价其举动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给予量刑。至于数额重大、特别重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号《有关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重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重大。 2、依据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l0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