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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19 51

客体要件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含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获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受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运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运用效益大大提升,增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降低现金运用,节省流通费用。所以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形成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运用过程中执行的,因此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运用,损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利用金融票据执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举动。一般显现为下方六种举动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

该种情形是指举动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举动。组成该种形式的犯罪要求举动人在运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假使举动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的确不晓得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

该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执行诈骗举动。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不能运用的票据,它包含《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含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称作废的票据,还包含银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作废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组成该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举动人在运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该种情形是指举动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运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执行诈骗的举动。这里所说的“冒用”一般显现为下方几种情形:一是指举动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获得的票据,而运用执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举动;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执行运用,骗取财物的举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胜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统一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务必具有牢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含有牢靠的资金来源,又包含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主体要件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组成。依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形成票据诈骗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行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协商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供应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由于,执行票据诈骗活动达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供应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的上述举动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比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首要举动,产生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该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举动在产生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余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士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票据诈骗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假使在执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仍有其余犯罪举动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认定

1、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举动人主观上能否明知,能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举动人主观方面的一部分情况执行了特别规定。如运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举动人在主观上务必是“明知”的,在主观上能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能否组成票据诈骗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假使举动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的确不晓得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组成票据诈骗罪。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分析举动人主观上能否明知,不是仅根据举动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执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伪造、变造的其余银行结算凭证的举动人务必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有意和目的,没有该种有意和目的,就不能组成票据诈骗罪。

一般说来,具有下方情形的举动不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运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觉得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举动自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运用这些金融票据执行诈骗的举动。假使举动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运用的,则该种举动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显现为举动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余银行结算凭证,然后运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执行诈骗活动,该种情形事实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该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施数罪并罚。

处罚

1、自然人犯票据诈骗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重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重大或者具有其余严重情节。所谓数额重大,参照《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至于其余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执行票据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执行票据诈骗、恶习不改的;因其诈骗产生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诈骗票据款项用于其余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重大或者具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高达l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高达l00万元以上的,参照《解释》规定,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重大。至于其余特别严重情节,首要是指以票据诈骗为常业的,因其诈骗产生他人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等等。

2、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关法律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运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余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重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产生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余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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