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其余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举动。 本罪的特质是: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状况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余银行结算凭证; 3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形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即举动人明知自己的举动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期望该种结果发生的有意举动,过失不组成本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举动,假使“伪造、变造”后又“运用”,其目的是“运用”,“伪造、变造”导致为高达运用而执行的犯罪预备,故不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有关词条
FOB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 FCA货交承运人 DDP完税后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