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有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举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如下组成特质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举动。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注意下方几点:
(1)四种举动方式。本罪具体包含“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种举动方式。依据2001年4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减弱、失去应有运用性能的举动。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运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运用性能的产品的举动。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举动。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举动。
(2)销售金额5元以上。销售金额5万元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要件。依据《有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第2 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卖出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举动,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总计计算。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组成,也可以由单位组成,显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有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销售,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举动的界限
应注意从下方方面执行把握:(1)主观上对伪劣产品能否存在明知。如不知是伪劣产品而给予生产、销售的,受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有意,不组成犯罪。(2)与一般违法举动的界限。假使举动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高达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举动,不以犯罪论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的情形应该除外。依据《有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第 2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伪劣产品仍未销售,货值金额高达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无罪处理。该《解释》第2条第 3款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很难确定的,依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号公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期,还会生产、销售8种特定的伪劣产品的举动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本罪与其余8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依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种法条竞合犯依照重罪好于轻罪的原则处断。即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期又组成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下方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下方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下方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处罚。《有关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士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