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
第一类 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卖出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买入升值税专用发票、买入伪造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卖出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卖出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卖出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第二类 渎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供应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放纵走私罪(刑法411条)第三类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刑法151条第3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 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155条第3款)特点
(一)涉税犯罪趋向智能化。
近几年来,涉税犯罪从一般的偷税漏税发展到虚开升值税发票、利用升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从甲地开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此外利用网络贸易偷逃税款已经形成一个新动向,此类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适当的专业知识,了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经历周密细致的策划,采取一部分隐蔽性强、有一定侦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狡猾诡秘。 (二)共同犯罪日渐增多。单位犯罪较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与税务人士勾结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显著增多。 (三)犯罪的暴力程度日趋严重。受于某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本身经济利益,总是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明目张胆地与执法人士死顶硬抗。更有甚者,打击打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侮辱、伤害税务人士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经国家税收财政产生大批损失。 (四)多种经济犯罪相互交错,侦查难度加大。涉税犯罪常常与其余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错。涉税犯罪具有损害国家来满足小集体或个人利益的举动。为高达此目的,涉案人士往往以“小金库”的形式存入资金,尔后再拉拢、收买税务人士,个体运营者往往与税收管理人士串通,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结侦查破案增长层层问题。 (五)案发后获取证据问题。涉税犯罪案件与其余犯罪案件对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受于某种原因知情不报;二是它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不仅涉及税收、会计专业知识,而且涉及到企业运营管理知识。这就给侦查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多原因
涉税犯罪案件急剧上升,犯罪活动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 (一)片面追求高额利润是涉税犯罪的内在原因。市场经济代表着竞争,而竞争又关系着生产者优胜劣汰,生死存亡。在目前的情形下,高额利润要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大批资金与技术投入才可高达,这往往是生产者很难做到的,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产者在竞争中获胜的“捷径”。该种“不正值竞争”又使那些守法纳税人处在不利地位,于是一部分纳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恶性循环。可以预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涉税犯罪的斗争会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旷日持久的任务。 (二)纳税意识淡薄、价值观念倾斜是涉税犯罪的主观原因。纳税意识要求纳税人正确下解中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自觉遵守科法,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如实纳税。现阶段,受于历史思潮和市场原因的打击,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差。相当一部分人觉得,杀人放为,偷盗抢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称为“精明之举”,一部分“能人”将偷税、漏税的钱用来捐款救灾、援建学校,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该种被扭曲的纳税意识以及很难压抑的贪欲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税收制度不健全给犯罪嫌疑人产生可乘之机。首要表当下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门,《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规不衔接,规定不统一,致使税务人士无年适从,给犯罪分子给予了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税负不均,税率悬殊制衡了部分企业的成长,特别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成长,使部分企业也加入了犯罪行列。此外征税主体的素质不高,征税意识薄弱给犯罪嫌疑人产生可乘之机。 (四)冲击不力,震慑力量表现不现来。一是伴随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持续更新,提取证据问题,致使破案难度持续增长,破案率不高;二是很多犯罪分子跨地区作案,公案机关因警力、经费等问题,往往很难外出调查取证、缉拿案犯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三是地方或部门保护伞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很难从严处理,往往是以罚代刑,法律震慑力显现不出来。案件移送
中国现行的涉税犯罪移送制度首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方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一和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诸条款加以确立。其中,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更清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举动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士徇私舞弊,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依法、精准、及时移送涉税犯罪案件,形成税收执法工作的重要构成部份。现行税收征管法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中国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但这些规定在事实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缺陷,有待更深一步加以完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存困难1、偷税门槛过低,冲击面较大。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涉税犯罪案件首要包含涉嫌偷税、涉嫌抗税、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涉嫌骗取抵扣税款等案件,其中又以涉嫌偷税的发案率为最高。但当前偷税的起刑点过低,所以产生冲击面过大。以广州为例,受于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偷税金额动辄上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以偷税比例高达10%且1万元以上的标准执行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全将不堪重负,进而直接影响到办案效率和质量。2、逃避追缴欠税定性模糊,操作问题。当前相关规定中对于如何认定纳税人为了逃避欠缴的税款,而实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的举动以及如何掌握“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这个标准等困难都没有作出更深一步的解释,进而直接影响涉税案件的移送。比如,广州市某稽查局查处某公司少缴税款数万元,在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该稽查局准备对其采取查封机械设备等强制措施时,该公司却将其名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用以抵债,且双方签订了财产转让合同,对于该种举动税务机关很难认定。3、取证要求存在差异,有待清晰。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形下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假使纳税人的举动又符合偷税罪的组成要件,税务机关应该执行移送。但该种税务部门通过核定方式定性的偷税案件,移送时多部分在证据方面都承受质疑。又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但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在涉税刑事程序中则很难认可抽样取证的方式。所以,务必及时处理涉税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困难,否则就会产生对涉税犯罪举动很难及时精准定罪的后果。冲击现况
(一)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冲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该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根据,更是冲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中国现行税收立法及有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冲击涉税犯罪的强度。具体表当下:1、税法级次低。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根据,对规章只能参照。而中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策划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策划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平稳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实施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觉得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2、缺乏专门机构。目前的冲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冲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当前作为冲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规模、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运用等困难,上级没有清晰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士,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导致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士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尽管新的税收征管法实行细则清晰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受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原因制衡,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依靠稽查局来冲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此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含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执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执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进而或许使犯罪人士有可乘之机,也有机会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二)税务机关执法方面存在困难。对一个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来看,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关系着犯罪案件是否顺遂被移送、起诉、审判,是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士的刑事责任。但在事实工作中,税务机关的前期稽查工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存在适当的距离。首要表当下下方三个方面:1、文书运用不规范,缺乏证据意识。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执法文书。这些文书不仅是检验税务人士能否正确执法的凭证,更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最直接、最有力的执法证据。而案件检查前期阶段所运用的文书不甚规范为今后处理涉税困难埋下隐患。具体表现:(1)下发税务文书不齐全。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税收执法时,应向纳税人下发相关文书。事实工作中,还存在缺少文书现象。如:调查询问纳税人前无“询问通知书”、处罚前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撰文书无“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2)税务文书格式不统一,新旧文书混合运用。(3)文书下发时间错乱。如同期下达两种文书,或时间上无间隔或间隔短,产生纳税人根本无时间享有权利,或者给纳税人履行义务产生问题。(4)取证资料不规范。一是获得的凭证不甚规范。如复印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出处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或者尽管盖了章,但是单位内部的财务印章;二是存在对被查人或证人引供、诱供现象。该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强,不符合法定的取证要求,经不起法庭的调查。2、重主观臆断,轻执法程序。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据统计有35%是税务机关败诉,分析其原因,很多案件就是败在执法程序上。合法的具体行政举动务必“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很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士不重视税收执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程序缺省、程序前后倒置、程序同步现象广泛存在,特别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举动的根据和理由,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应该写明的却没写明,应该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该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税务检查数据”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一部分税务违章举动,执行行政处罚应该告之纳税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力的不告之,严重侵犯和剥夺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产生执法失误。3、违法乱纪现象存在。违法乱纪现象存在是困扰冲击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士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办“人情案”、“关系案”,把个人举动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移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内部消化、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更改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规模掌握不精准,越权处罚等等。应该说,某些案件得不足彻底的查处,处理不足位,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是与少数办案人士不严格执法、徇私情、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不坚持依法办案有着直接的关系。(三)有关部门配合不力。一是在调查取证阶段,有关单位、个人协助配合难。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时经常会遇到某些单位或个人无故推诿、拖延,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余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情形,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供应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在《税收征管法》及实行细则中,除银行、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并没有清晰规定其余有关单位(包含其余行政执法、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显现办案人士到其余单位取证,要求出具证明时,有关单位怕有损于自己的业务关系而借故领导不在或财务人士有事等理由为难税务人士,产生调查取证问题。二是司法部门保障不力。税务机关所移交给公检法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检法任何一个环节显现困难,就会让案件搁浅不行。据不完全统计,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涉税犯罪案件结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决、重案轻判甚至不判现象。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交纳适当的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被取保,或法院压滞不审,以保代判,以罚代刑,降低了冲击涉税犯罪强度。(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大。当前存在少数地方政府干预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尤其是一部分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审判,打乱正常的依法办案秩序,具体表当下: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自订政策干涉税务机关执法。二是政出多门。管工业的领导要让,管财政的领导要收,致使税、公、检、法机关无所适从。三是说情庇护。对在地方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领导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该查的案不能依法查处。
对策
针对目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形,应依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给予综全治理,最大或许地控制和降低涉税犯罪的造成。 (一)增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连串税收法规颁布实行,终结了中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势,通过税法的实行来说,大多发 挥了不错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所以,务必加速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 和制度。如企业年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衡了企业的成长。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 竞争,进而降低偷漏税的动因。再如个人所得税要增强“源泉扣税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规定,强调代征人、代扣人、代缴人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又一次,要在 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加深税收监督。伴随中国税制多层次,多环节的改变,税收管理机构也相应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转变,形成税收征纳、 综全治理、检查监督等多功能机构,使税务机关内部分工达到专业化和规范化。税务机关增强现代化管理、引进的推广计算机网络建设,不仅能够大大提升征管的工 作效率,而且还能保证管的精准性,防止显现错漏现象,降低和消灭违法犯罪造成的条件。加深监督机制,以多层次、多部门的监督检查取代了单一的监督检查。建 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制衡机制,实施集中审批减免税办法,进而堵塞利用减税、免税执行违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期增强税收票证的审核工作,健全民众举报监督 制度。 (三)加大冲击强度,提升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冲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 点,加大冲击强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期,把冲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 举动。对情节恶 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施“双罚制”,除对单位主管和直接主管处以 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冲击不法高贩,震慑一部分乘机而动的纳税义务人,才可获得不错的社会效果。此外,公安机关在 冲击涉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剥夺其自由权、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而并要坚决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经济上得不足任何好处。 (四)增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升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 板报等宣传税法,一年确定一个主题,在深度、广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升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运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 耻”的不错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 扬正气,冲击犯罪,教育大部分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士供应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为纳税人解答纳税中的困难,并非是 讲形式,走过场,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士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 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这们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五)增强思想教育,提升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当前有少数人税务人士在金钱的引诱和腐蚀下,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迈向违法犯罪道路。所以,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税务干部执行以“三个代表”为着重的思想 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税收队伍的廉政建设,提升广大税务干部防骗拒蚀、廉洁自律的能力,并使其赶紧掌握现行的税法法制,以适应新事态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 证各类税收任务的顺遂完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成长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建设增砖添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www.lunwen86.com/lunwen/yaoxue/3120.htm
2、http://www.lunwen86.com/lunwen/yaoxue/3120_3.htm3、http://blog.ce.cn/html/05/140705-133542.html4、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