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介绍
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士,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士,有意供应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产生严重损失的举动。
特质
本罪的特质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状况为: 1、有意供应虚假信息,诱骗投资人买卖的举动; 2、有意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举动。 本罪所指的虚假信息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提到的虚假信息的内容是不同的,本罪提到的虚假信息是指: 1、发行人、证券运营机构在招股表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数据及其余文件中做出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愿书、审计数据、资产评估数据中或其余文件中作的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余证券自律性组织做出的对证券市场造成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运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组织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数据中的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有关活动中的其余虚假陈述。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犯本罪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的从业人士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管理协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士才可组成本罪。单位也能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状况为有意,而且有诱骗投资者买卖的目的。 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交易合约罪,刑法规定: 一、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方罚金; 二、产生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