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特质
1、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务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予以财物的,不能组成对单位行贿罪。2、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依旧单位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形成本罪的主体。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现为直接有意.且以谋取不正值利益为目的。对于不正值利益的含义,1999年3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期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对此作了清晰规定:“谋取不正值利益是指谋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士或者相关单位供应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至于谋取的不正值利益是归个人,依旧归单位以及谋取的不正值利益能否得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予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予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此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务必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值利益,予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予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该立案侦查。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该立案。所谓“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是指个人行贿数额高达10万元的80%以上,即8万元以上。(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行贿个人或者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高达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该立案。(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行贿个人或者单位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只要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高达8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该立案。(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士、行政执法人士行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许多更大的不正值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所以,往上述对象行贿,只要行贿数额总计个人高达8万元以上、单位高达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该立案。(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行贿举动假使给国家、社会产生巨大损失,且对单位行贿数额总计个人高达8万元以上、单位高达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就应该立案。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举动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值的非法利益,是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举动,是为了加强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执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2.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二者的首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形成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首要是国家工作人士,也包含向非国有单位行贿。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需要表明的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为个人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此外对单位组成本罪执行处罚时,应弄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的规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准许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士。 “其余直接责任人士”,是指直接实行、积极参与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士。与非罪的界限
对单位行贿罪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将本罪与为谋取正值利益而送钱送物和因被勒索而予以财物两种情形区分开来。假使举动人为了谋取正值合法的利益,如本来应该给办理的运营执照、户口转移等手续受于长期得不足处理,或者为了早日得到处理而采取送钱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逼予以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则不组成对单位行贿罪。假使为谋取不正值利益,即便被勒索的情形下探为人向相关单位给付财物的,仍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论处。其次,要把本罪与一般行贿举动区别开来。只有行贿高达一定数额的才以本罪论处(该数额即上文中的立案标准)。否则,只能按一般行贿举动处理。与相邻罪名的区别
1、 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士;成立本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但成立单位行贿罪有情节严重要求。2、 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士行贿罪的区别本罪与行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士行贿罪的区别首要在于行贿的对象,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士;对公司、企业人士行贿罪的对象则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