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余人利益的举动。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即举动人明知供应虚假的财务会计数据会损害到股东或其余人的利益却有意为之。供应虚假的财会数据罪,只能由公司组成,股东及其它个人不能组成本罪。犯供应虚假的财会数据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股东及其余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以营利为其目的,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正常运作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74条清晰规定,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旧股份有限公司,都务必依照国家规定制作公司财务会计数据,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只有实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的运营情况通过财务会计数据反应出来,才可让股东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本公司的运营效益的好坏以及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运营事实情形,使股东决定能否继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且真实的财务会计数据也是公司纳税的根据,是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执行监督的根据。反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将无法保障公司正常运作,对股东或其余人的合法权益势必承受侵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务会计数据。公司财务会计数据由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应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生产运营活动和财务情况的一种书面数据文件。它依据公司会计帐簿的记录,依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其目的在于系统地、有着重地、简明扼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向公司、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人、政府相关部门等会计报表运用人供应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数据,并依法审查验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数据应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公司在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总的表现公司资金的运用及其来源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目首要有流动资产,即流动资金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即土地、厂房等不动产;递延资产,即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无形资产,即公司长期运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含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该表可以全面反应出公司资金来源及公司资金占用情形,可用来分析公司财务情况和运营情形。(2)损益表。损益表是反应某一阶段期间内公司的运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形的会计报表,是公司收益与亏损的动态数据。它可以反应公司的运营情形,反应出股东在公司执行投资所获得利润的情形。(3)财务情况变动表。它是综合反应一定会计期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形的报表。其首要作用是反应公司在某一阶段财务情况变动的各类报告,表明公司资金改变的原因。(4)财务情形表明书。它是为了帮助运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相关项目所作的解释,它首要表明公司生产运营情况、公司盈亏及利润分配情形、资金周转情形、首要税费缴纳情形及其它财务会计方面应表明的困难。(5)利润分配表。它是有关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年底利润的结余情形的会计报表,首要涉及利润总额、税后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等。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的分配务必依照法定的顺序执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背相关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以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务必将违背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财务会计数据不得做任何虚假、不实记载、否则就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务必具有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余人利益的举动。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数据递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数据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资金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务必公告其财务会计数据。上市公司务必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发布一次财务会计数据,并依据相关法津法规规定,递交相关部门,并将填写发布的信息刊登在相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上,本条规定的股东既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为潜在投资人,也时常关心公司运营、财务情况、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能否对其投资,所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是指在财务会计数据中的内容是伪造的、虚构的、事实不存在的情形。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或者巨大债权、债务不数据等虚假的陈述或记载,对某些重要事实歪曲或夸大;或者有意遗漏相关重要事项或大笔资金的去向等情形、以此欺骗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余人的利益。2、举动人的举动务必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余人利益。即公司不仅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且已经使股东或者其余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产生一定后果的,才组成犯罪,二者务必同期具备,缺一不可。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士。包含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在中国国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国内注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依法均属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另外,在我国国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且其组织形式显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也能够成立为本罪主体。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与工作过失产生财务会计数据失实施为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即财务会计数据虚假或遗漏,但二者区别的核心在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显现为举动人有意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而后者在主观上则是举动人受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立场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制作的财务会计数据中有错算、错记、漏记等情形,即由工作过失产生财务会计数据失实的情形,一般来看,该种失实在财务会计数据中是个别的,在审核中较易发现,举动人不是故意供应,不组成本罪。本罪与一般财务数据欺诈举动都有有意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的主观特质,其区别在于,本罪是结果犯,即举动人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务必产生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余人利益的危害结果,而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的举动导致有财务会计数据的欺诈举动,而仍未对股东和其余人产生严重损害,所以,不组成本罪,对其举动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民事、行政处罚。(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的举动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数据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首要显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数据、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余利益的举动;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单位的人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举动。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数据失实是为了掩盖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举动。另外,在犯罪主体及客体上也有所不同。处罚
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典型案例
李某,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法人代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他在听取总经理卢某、财务处主任都某汇报公司1997年度运营亏损,并目睹1997年末首次总览的财务报表也显 示亏损的情形下,仍指示财务部门和家电分公司要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表明完成年初下达的盈利目标。总经理卢某签发了一个紧 急通知,要求家电分公司财务部门把事实上未到位的1997年度供 方返利“以预提形式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反应”。财务处主任都某指示总公司财务人士将各分公司所报当年的财务报表全部退回作二次处理,并清晰要求不准表明亏损。依照三人的要求,家电分公司等部门财务人士在从新编制财务报表时,采取虚提返利以及将1997年财务费用延迟到1998年列账的手段,虚增利润8658.99万 元。1998年3月10号,该市会计师事务所为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保留心见的审计数据。3月11号,李某签发了《某市某股份 有限公司(集团)1997年度数据》向社会公告,向公众披露盈利8563.76万元,进而使该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7月达到了配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运营不善等原因,该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显现50241.46万元的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含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9%。 该股份有限公司造假及巨额亏空事件2000年10月披露后,中国证监会依据相关证券法规对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违背证券法规的举动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首要责任人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2年8月,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供应虚假财会数据案提起公诉。该市中级 人民法院觉得:该股份有限公司编制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供应虚假的财务会计数据,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利益,其举动已组成供应虚 假财会数据罪。被告人李某、卢某、都某均系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 虚假财会数据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均应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承受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的举动均已组成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卢某、都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参考资料
1、http://news.9ask.cn/zt/2007/72096.html
2、http://www.newcq.com/info/2676-1.htm3、http://callcenter.34law.com/34law/oneQ_12726.html4、http://www.qfxjz.com/anli/5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