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士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士,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余对证券、期货交易的单价有巨大影响的信息仍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出售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举动。(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这样,证券、期货市场才可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依据如此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人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以前,掌握该种内幕信息的人士 (内幕人士)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余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余的证券、期货投资人处在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举动违背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背了国家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期,内幕交易举动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人的权利相当普遍,包含“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相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人做成投资决定。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因得到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承受影响。可见,投资人 “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余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形下,各投资人得到信息的途径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人处在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向上突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举动。自此可见,在大部分情形下,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诚然,在这两种客体中,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决定作用,因此是首要客体。正是在这个定义上,可以把本罪纳入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
本罪是利用内幕信息实行的。依据《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运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巨大影响的仍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类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运营方针和运营规模的巨大改变;
2、公司的巨大投资举动和巨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或许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运营成果造成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巨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巨大债务的违约情形;
5、公司发生巨大亏损或者过受胜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巨大损失;
6、公司生产运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巨大改变;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形发生较大改变;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巨大诉讼,法院依法撤消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余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巨大改变;
14、公司债务担保的巨大变更;
15、公司运营用首要资产的抵押、卖出或者报废一次胜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余高级管理人士的举动或许依法承受巨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明显影响的其余重要信息。
内幕消息不包含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期和分析。
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质:重要性和未公开性。
1、重要性。所谓重要性应依下方确定:这个被忽视的事实公开后,极有机会被理智的投资人看成是更改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质,那么,这些事实也就是重要的。如发行人发生巨大债务、发行人资产遭到巨大损失等都属于内幕信息,投资人一旦知悉,务必会慎重考虑,从新估价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决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一般说来,内幕信息都被列为“机密”的规模,其重要性体当下一旦公开,就或许影响到证券市场有关股票、债券的单价。
2、未公开性。即这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仍未公开,未让广大投资人普遍知晓并运用它执行证券买卖。一般觉得,假使股价曾受相关情报通知的影响而波动,但迅速趋于平稳,则该平稳时间可以觉得是该情报已公开的时间,内幕交易的实质即抓住内幕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牟利,因此界定内幕信息己公开化的时间十分重要,由于它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假使内幕人士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的内幕信息是此消息公开后引起股票价格起伏的唯一原因,从消息发布时起,到市场消化、分析消息,进而引起股价变动这一段时间,都应看为消息仍未公开。在这时间以前利用内幕消息执行证券买卖都应组成内幕交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显现为举动人违背相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余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巨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执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余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执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举动。具体包含下方4种举动,1、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依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内幕人士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执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士通过不正值的手段或者其余渠道得到内幕信息,并依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其余内幕交易举动。
总来说之,本罪的客观特质显现为下方两个方面:
1、举动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举动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余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巨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机会,执行证券、期货的购入或出售,进而使自己从中获利或降低损失。
2、举动人有意泄露内幕信息,即举动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余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巨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有意给予泄露,首要是指举动人以明示或者示意的方式表露、供应给与公司没相关系的第三人。这里的“泄露”是指将处在保密状态的信息公开化,使之进入公开领域。其具体表现又有两种形式:(1)将信息告知不应或无权知道该信息的人,也就是说,扩大了信息发布规模。此乃信息在空间规模上的泄露;(2)在保密期届满前解密,也就是说超前发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诚然,信息上的上述两种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间规模上的泄露,针对获密者来看,也就是信息在时间阶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另外,对泄露内幕信息举动来说,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举动,但通过为他人供应公司内幕信息,进而间接地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举动。与第一种情形直接买卖证券、期货对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人及有关公司所产生的损失,往往更为严重。知情人士一般受于人数少,财力有限,买卖证券、期货数量不会太大,而泄露内幕信息则或许一传十,十传百,甚至引起外界财团参与,进而会引起相当严重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士。所谓内幕人士,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士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士。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士是指受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紧密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或者受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员工、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得到内幕信息的人士,包含: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士;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士;
4、受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相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士;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士以及受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执行管理的其余人士;
6、受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士;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余人士,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有意组成。包含直接有意和间接有意。过失不组成本罪。举动人有意的内容,即举动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举动会侵犯其余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期望或放任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立场。过失举动不组成本罪,过失举动者主观上没有恶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损失为目的,其客观上利用内幕信息执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举动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错误地觉得该信息已经公开。但是对此类过失举动也应施以行政处罚。
下方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举动人不具有有意,
(1)被告知内幕信息的人,没有理由能够知道,或根本不或许知道告诉自己此消息的人违背了他本人应负的信用义务。
(2)由举动人的贸易活动可以合理地推断出他觉得这些情报不展于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举动人利用内幕信息执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举动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士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值交易举动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举动。一般来看,举动人特别是内幕人士的正值的交易举动有下方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士所执行的允许执行的证券、期货交易举动。此类内幕人士根本就不晓得内幕信息;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士所执行的允许执行的证券、期货交易举动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士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执行的交易举动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一种情形,受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此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举动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形,受于内幕人士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仍未被内幕人士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进而内幕信息也就不将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造成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举动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举动的几个基本组成要件,具体包含:(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举动;(2)该交易举动系内幕人士或非内幕人士所为;(3)该交易举动利用了内幕人士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士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含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士或非内幕人士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含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不正值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背约定或者违背权利人相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所以,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适当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含泄露或提早公开不该公开的有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依旧很显著的: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导致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运营信息。2、两者客观举动也不同,前者包含举动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进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含下方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余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背约定或者违背权利人相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运用或者允许他人运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假使举动人的举动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该种情形,举动人的举动组成想象竞合犯,即举动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有意,客观上实行了一个危害举动,同期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三)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士,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有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所以,两罪存在着适当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下方区别: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有意,举动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有意,也可以是过失。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含内幕人士和非内幕人士,并没有一定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士,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士。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规模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不是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含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含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仍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相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规模要小,机密程度要低。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背相关证券、期货法规,举动人利用内幕信息执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举动,后者指举动人违背国家秘密法规,有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举动。另外,实践中也会显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困难。比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士,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编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关法律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士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士,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余对证券的单价有巨大影响的信息仍未公开前,购入或者出售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规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