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运用的大范围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买入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民众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举动,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当下,洗钱已发展形成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形成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重大损坏性不仅仅显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当下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给予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比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犯罪,洗钱犯罪已显现严重化趋势;反洗钱犯罪,已形成冲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世界各国反洗钱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冲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改革放开的深入发展,中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洗钱犯罪或显著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持续发展,特别是一部分国外组织在抓紧对中国渗透的同期,亦在利用各种渠道执行洗钱活动。他们纷纷利用中国立法上的疏漏大肆从事清洗其非法资金的活动,严重损坏了中国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中国在国际上的不错形象。
有由于此,中国在所颁布的1998年新《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策划了一种新的罪名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给予了法律武器。
概念
依据中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企业或市场上流通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举动。
可见,中国立法上洗钱罪的概念是与很多学理概念不同,仅限于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其对象规模差于联合国有关洗钱的金融活动特别小组于1990年提出的数据中表示的洗钱对象应该包含清洗所有严重犯罪活动牟取的巨额财富的所得;也差于欧共体1991年公布的《反洗钱公约》中规定的洗钱对象包含一切犯罪所得的财物。但大于《越南公约》规定的仅限毒品交易所得的收入。据此,中国洗钱罪的概念可概括的定义为举动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以各种方式或手段,掩盖、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举动。
组成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举动,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其他是把经历清洗的钱从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当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觉得是一个犯罪的组成要件,也可以依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看为两个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规定的“运用其余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所以,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性质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说,民众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没有统一。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获得黑钱而实行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紧密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觉得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觉得,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更改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力争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首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举动。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期,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显著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从而依此对之给予分类,要依据各国同该种犯罪作斗争的事实情形并考虑该罪侵犯的首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首要客体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特质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
1、供应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余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国外;
5、以其余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状况为有意,即举动人明知自己的举动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有意为之,并期望该种结果发生认定。
认定
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举动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予以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所以,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组成要件来说,两者也存在着下方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首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进而该罪被归类在“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举动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举动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含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举动。
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亦在下方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首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举动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举动方式不同,前者指举动人通过中介机构将相关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举动,后者指举动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举动。
处罚
洗钱罪,刑法规定一、没收实行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下方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行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下方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
对于洗钱举动的处罚,首先应该没收实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利益,然后依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下方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施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5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造成的收益,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下方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充修改
2009年11月11号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下方简称《解释》),该解释从2009年11月11号起实行。
《解释》在刑法规定的四种洗钱举动之外,清晰规定对下方六种洗钱举动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运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解释》规定,下方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清晰实不晓得的之外,均可以认定举动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也将被追责: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值理由,通过非法渠道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值理由,以显著差于市场的单价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值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显著好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另外还包含没有正值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拨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余关系紧密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情况显著不符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