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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00 61

什么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巨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重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举动。本罪中的欺诈,是指采取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巨大虚假内容,误导投资人做出错误选择的作法。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人(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妨害对公司、

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数据罪 供应虚假财会数据罪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人士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士行贿罪 非法运营同类运营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士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士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卖出国有资产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务必具有在招股表明书、认股躬、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巨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重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举动。

1、举动人务必实行在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巨大虚假内容的举动。

2、举动人务必实行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举动。假使举动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行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举动,不组成本罪。务必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组成本罪。

3、举动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举动,务必高达适当的严重程度,即高达“数额重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才组成犯罪。

依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值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执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首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形成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有意组成,过失不组成本罪。即举动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情况或此次股票、债券发行情况的真实、精准、完整反应,依然积极为之者。因此本罪举动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一)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首要是社会上一部分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余公司实行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首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历相关部门准许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相关部门准许的,所谓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均为有意的,但有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首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行了欺骗他人的举动,但二者的区别是显著的,表当下:(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首要是社会上一部分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行的。(2)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尽管在主观上都是有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有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受于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自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举动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其举动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相关部门准许而非法发行的。

(三)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重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举动。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背公司法的规定,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人、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有意,但两罪仍有显著区别,表当下:(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组成该罪主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举动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而且一般是经历主管部门准许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准许而发行股票、债券,即举动人发行股票、债券的举动在程序上不合法,自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举动。假使举动人既实行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举动,又采取制作虚假的招股表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施数罪并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处罚

1、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下方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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