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有意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举动。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界限划分
应注意逃汇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该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制约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普遍得多,它包含外汇以内的一切禁止或制约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状况形式不同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逃汇的举动。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国外获得的外汇应该调回国内而不谓回,或把国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举动却是举动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举动。
4、犯罪主体不同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余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除此之外,均不能组成逃汇罪。自然人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形成逃汇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亦可组成其罪。
5、逃汇罪为具体罪名
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含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犯罪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下方两个困难:1.本罪与非罪举动的界限
在本罪之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中首要应注意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举动的界限。走私偷逃应缴税额高达5万元的,组成本罪,未高达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举动。
2.本罪与其余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余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余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犯罪处罚
依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下方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未满15万元的,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下方罚金。(4)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处3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下方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