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余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取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依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单价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期间,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首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根据招标人要求执行;(3)须包含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允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与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与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明,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如此,就显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值竞争举动,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该种不正值竞争举动。《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串通投标的举动。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背相关程序所发生的制约竞争举动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余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举动,首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与投标的运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相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余投标人的利益的举动,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首要有下方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统一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统一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相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单价。标价一般来看应该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将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原因,在投际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值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含其余投标者)的利益的举动。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举动首要显现为:(1)招标者有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故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表露其标底举动;(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以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仍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有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有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施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施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行差别对待;(5)招标者有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与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以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余投标条件的举动;(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弥补,即投标人故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弥补;(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有意抬高标价,使标价好于一般价,而致其余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有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适当的偿金。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余投标人利益的举动才可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便实行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余投标人利益的举动,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首要是指采取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行串通投标举动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余投标人产生严重经济损失的;产生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来说,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来说,是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形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均为共同犯罪的实施犯,举动人有机会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出于有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举动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余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期望或放任该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余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举动的界限,核心在于该举动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该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该考虑犯罪手段能否恶劣、能否屡教不改、举动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原因,做出综合分析。(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举动的认定在举动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期,往往或许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自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或许显现牵连犯罪的情形。对于此种牵连犯罪举动,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