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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5:51 57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供应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伴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放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口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执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期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就在此时,伴随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跟随造成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举动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余金融业务的正常执行,损坏我国金融秩序的平稳。所以、诈骗贷款举动同期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举动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举动。

首先,本罪显现为举动人实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贷款的举动。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造成错觉。依据本条的规定,举动人诈骗贷款所运用的方法首要有下方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该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另外,仍有很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运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激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升值,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有时也要依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运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余短时间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往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运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士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运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多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举动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余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余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形。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举动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举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举动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运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运用贷款执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更改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值利益,更改贷款用途,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供应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务必高达“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做出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组成,单位亦能形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供应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行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协商或执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给予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供应帮助的举动。对于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与其余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举动,应该注意分清两种人士在共同犯罪中采取举动的性质,假使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士为主,而采取的举动首要是利用职务之便执行,社会上的其余人士仅是供应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余人士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余人士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取的举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仅是为之供应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形,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有意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举动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依旧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组成。反之,假使举动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其在申请贷款时运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停止发放贷款、提早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觉得,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事实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形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由于运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达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该种情形中,举动人尽管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预期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该种情形举动人主观上尽管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贷款的举动,才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有些借贷人在得到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该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该把握下方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举动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能否已经存在,举动人对此能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没有十分了解,即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举动人得到贷款后,能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即使到期后举动人无法偿还,但假使贷款的确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表明举动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有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举动人于贷款到期后能否积极偿还。假使举动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事实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举动,也不能证明举动人没有诈骗的有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有意。

(4)将上述原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举动全面考察举动人主观心态,进而得出能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而诈骗罪的对象既包含货币,亦包含财物,对象不仅指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其规模比贷款诈骗罪普遍得多。

2、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金融领域执行贷款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领域规模则极为普遍,可以涉及任何领域,自然也包含金融领域以内。

3、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仅将对国家、公众贷款的所有权产生侵害,同期亦侵害了国家相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属于复杂客体;而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举动的状况方式不完全相同。两者举动的本质特质尽管均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本罪所运用的方法却是环绕骗取贷款执行的,所运用的具体方法均为与贷款所需的文件、文件相关,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运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等就是这样;而诈骗罪的举动方式许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高达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5、犯罪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认定为犯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l万元;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中数额重大,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余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执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供应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重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余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士行贿,数额重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运用贷款执行犯罪活动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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