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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5:46 48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依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数据工作;

(2)实施股东会的会议;

(3)决定公司的运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长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决定其报酬事项;

(10)策划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行公司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策划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士;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余职权。

董事会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将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数据工作;

(2)实施股东大会的会议;

(3)决定公司的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长或者降低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依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决定其报酬事项;

(10)策划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行公司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策划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士;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余职权。

董事、经理的义务

自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举动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中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该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余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余个人债务供应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运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答应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执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答应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实施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产生损害的,应该承受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背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期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背相应的义务应承受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冲击目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举动有巨大作用。

客观要件

本罪的举动方式有下方几种情形:

1、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运营,又可以是为他人运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运营又为他人经

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组成本罪。自己运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运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事实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运营,仍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执行运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能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运营。为他人运营包含为其余公司、企业执行运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士,为其业务执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的运营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运营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便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了某项运营,但这项运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运营不属同一类运营,亦不能组成本罪。假使运营的运营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运营,即可认定为运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运营。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值竞争的违法举动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途径为自己运营或者为他人运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途径;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运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减弱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运营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假使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便有为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同类运营的举动,亦不能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运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既包含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运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含利用自己职务及相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运营或为他人运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最后,自己运营或者为他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获取了非法利益,而且高达了数额重大,才可组成本罪。否则,虽有运营举动,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尽管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高达数额重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造成的,对内实施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实施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务必出于有意,而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运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运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执行运营。过失不能组成本罪。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运营举动的界限,可着重从下方三个方面考察:

1、举动人能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假使举动人仍未利用职务之便而运营同类运营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举动人尽管运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并获利重大,但这一举动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组成犯罪。

2、举动人运营的能否为同类运营。组成本罪务必是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假使举动人运营的不是同类运营,不组成犯罪。

3、举动人获取的非法利益能否高达数额重大。假使举动人利用了职务之便,而且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但获取非法利益未高达数额重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士受贿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士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有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显著的区别,表当下: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士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士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士。这里的公司、企业,包含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士包含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士。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规模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质,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举动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运营或者为他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运营,首要是通过“竞业运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士受贿罪则是举动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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