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企业年金的性质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属于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雇员福利计划。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退休金计划供应的养老金。其实质是以缓期支付渠道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
建立条件和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 一 ) 依法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 二 )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 三 ) 已建立集体商量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该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商量确定,并策划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该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资金来源及列支途径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途径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薪资中代扣。
缴费的总量控制
企业缴费每年不胜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薪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薪资总额的8.33%)
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胜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薪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薪资总额的16.7%)类型划分
(一)依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1.自愿性企业年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策划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与;企业一旦决定实施补充保险,务必依照既定的规则运转;具体实行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策划或选择;员工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
2.强制性企业年金。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行,所有雇主都务必为其员工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
(二)依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
1.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攒范围及其投资收益。其基本特质是:(1)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2)缴费水平可以依据企业经济情况作适当调整;(3)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投资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4)职工个人承受相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胜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2.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基本特质是:(1)通过确定适当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得到平稳的企业年金;(2)基金的积攒范围和水平随薪资上涨程度执行调整;(3)企业承受因无法预期的社会经济改变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重要作用
有些人觉得,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将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有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相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着重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致使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依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升雇员福利的同期,为企业处理福利中的难题给予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长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树立不错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长和知识经济的来临,逐渐增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伴随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渐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形成时代的潮流。所以,企业单位建立不错的雇员福利保障制度,充分处理雇员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困难,有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不错的企业形象,增长市场竞争力,进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期,又切实保障了雇员利益,平稳了现有雇员队伍,加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雇员的积极性,对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企业依据雇员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雇员的潜能。依据期望理论,当雇员觉得付出会导致不错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承受激励从而付出许多的付出。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职位、不同贡献的雇员供应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职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雇员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职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雇员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雇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本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成长多做贡献。
(三)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达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达到激励的同期,用期权的形式作一部分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适当的年限后方可得到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对比,企业年金即便雇员得到了激励,又高达了相似期权的不错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期,设制权益归属还会与将来国家或许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
(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升雇员福利的同期,利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可将企业年金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长企业福利的困难。
第一阶段为缴费、升值阶段。假定企业买入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执行其余投资形式对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形下,受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有关税金,而其余投资每年全会扣除相应的所得税,所以年金保险与其余投资形式对比,将令获取更大收益。
第二阶段为领取阶段,将保险积蓄转换为养老金。个人收入一生均匀化可使企业福利最大化。如果企业给其雇员一生的福利费用总额一定,其雇员建立的企业年金受于权益归属或权益达到的原因,在年金领取以前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依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来说,个人所得税将于年金领取时征收。假使市场利率与资金升值率相同,现值相同的资金分不同期期的现金流入,最后的终值必然相等。但受于退休后总收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相对下滑,从总量向上瞧,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税金。
国税函[2009]694号文中重申了应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征税的政策,清晰了新的计税方法。该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薪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下方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薪资、薪金分开,单独看为一个月的薪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其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积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构成。企业年金被称为“第二支柱”,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的重要构成部分,在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陆续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已迈向规范化运转,逐渐增多的企业走上了年金制度这条道路,它必会对现代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年金的功能
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平稳职工队伍,加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首要作用和功能起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分配功能
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所以,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看为对职工的一种推迟支付的薪资收入分配。
激励功能
企业年金计划依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平稳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进而加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保障功能
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处理受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滑而产生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士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风险识别及管理
就我国的现况来说,企业年金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社会公众对企业年金的关注度还不够,一部分政策、法规的缺位阻滞了企业和职工积极发展和参与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在这其中,企业年金的风险识别及管理是我们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风险管理技术导入企业年金的管理流程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风险识别
企业年金在运行过程中面对的风险种类有很多,首要风险是信用风险和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违约而给受益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信用风险根植于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当中。
在该种“信托———委托”关系链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信用风险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一项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成败与否,所以信用风险是执行企业年金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考虑的风险。而信用风险最终表现形式是违约。
投资风险是指在对企业年金基金执行投资时,受于市场整体或单只证券的波动性所产生的将来收益未知性,尤其是投资收益差于目标值甚至发生亏损的机会性。在企业年金的运转流程中,投资管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一旦投资失利将令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甚至会致使整个年金计划的失利,而且投资风险是和投资者的信用风险联系在一起的,投资失利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信用风险。
管理策略
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安排以及这些制度的运转效率是影响风险管理效果的核心。
1、信用风险管理。政府应当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企业年金的监管机构要策划全面和详细的规则,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范围、治理结构、人士素质、资信水平、运营业绩等各方面执行严格审核,把不具备资格的申请机构消除在外,从源头上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对于在运行中显现违规举动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其有关从业资格并予以严厉惩罚。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某些违规机构和人士到异地从业的现象发生,监管部门还应该逐渐建立企业年金从业机构和人士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并与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有关信息系统联网,互通信息。要清晰界定从业机构和人士的独立性,旨在预防从业机构之间显现利益勾结而损害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
建立严密的相互制衡机制。比如,托管人假使发现投资管理人根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其它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该立刻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相关监管部门数据。
对于金额很大的企业年金应该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执行管理,以分散信用风险。这属于损失压抑的措施,首要是保证一旦某个投资管理人显现信用危机,也不至于致使整个企业年金计划全盘失利,进而把损失控制在适当的规模之内。
2、投资风险管理。清晰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举动,直接执行风险回避。比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供应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受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对企业年金的各种投资工具的比例作出规定,制约股票等高风险工具的投资比例。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这类规定是一种损失压抑措施。
对企业年金实施有计划的风险自留。风险自留属于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有计划的风险自留是指风险管理者察觉到了风险的存在,预期到了该风险产生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企业年金采取有计划的风险自留的方式包含: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每年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也应该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而产生的巨大亏损。
3、综合性风险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该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事实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消解这些机构自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进而减弱企业年金运转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困难,把各种风险原因消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终结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数据;账户管理人应该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数据;托管人应该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数据;投资管理人应该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证实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数据。相应地,应同期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求职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数据执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有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执行考核的重要根据。
建立定期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年金面对的风险种类以及发生的频率、程度是在持续改变的,所以目前实行的风险管理措施也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而持续地执行调整。所以,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该定期(如每季度)对整个企业年金的风险情况执行分析评估,检查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实行情形,并向委托人提交风险评估数据。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设置一同安全屏障,这也是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对企业年金执行风险转移。
伴随我国养老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企业年金发展快速,而且存在着更深一步增速发展的趋势,将来一段时期内将有逐渐增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我们也要清醒地目睹,企业年金制度正处在刚刚启动阶段,还不成熟、不完善,如何对范围和覆盖规模日益扩大的企业年金在其建立、管理和投资等方面加以适当引导和正确规范,是一个亟待处理的困难。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规模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余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当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市历史进度。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快速,积攒的企业年金基金差不多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急切。
早在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市。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截止2006年末,在银行间债市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达到9.25万亿元。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2007年2月28号,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银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公布了《有关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市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公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市安全、有序地执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基金的投资制约
企业年金实施的是完全的市场化经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规模做了严格的制约。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从2011年5月1号起施行。
依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国内投资,投资规模包含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时间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差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看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好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时间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好于30%)的比例,不得好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好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好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得到的权证,应该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间出售。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年金计划不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有某些类似之处,但决不是商业寿险产品。将二者混为一谈,是认识上的误区。
基本不同之处
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畴,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否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劳资谈判中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商业寿险产品则是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商品。
政府政策差异
为助推企业年金制度的成长,激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政府在税收、基金经营等方面予以优惠,允许一定比例内的企业缴费在成本中列支。而商业寿险产品则一般没有国家政策优惠。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就清晰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买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举动,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产品规范化程度不同
寿险保单是标准格式化产品,可以向个人按份卖出。寿险合同一经生效,投保人务必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缴费,保险人务必按保单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企业年金计划不是标准化产品,它往往因企业运营特色和职工结构不同而具有个性化的特点;只要劳资双方促成统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可以调整或中止。
经办管理机构不同
企业年金可以由企业或行业单独设立的企业年金机构经办管理,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经办。而商业保险的寿险产品则只能由商业人寿保险公司经办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首要体当下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首要体当下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年金实施市场化经营,应选择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经营机构负责基金的保值升值。企业年金由企业和雇员共同承受,单位缴费一般不胜过上年度薪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胜过上年度薪资总额的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