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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牺牲金额

外汇网2021-06-18 22:50:44 69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又称“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指的是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额外共同海损费用开支的总和。

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依照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的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分别按下列原则计算: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金额,依照事实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扣减额计算。这里需注意的一块是在修理阶段所发生的船员伙食费、物料费以及修理船锚或锚链的费用,不得扣减。但是有关的船坞费、船台费及移泊费等应一并列为共同海损。假使船舶仍未修理,则依照牺牲产生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胜过预期的修理费用。假使船舶事实全损或者推定全损,则依照航程终止时,船舶在航程终止地的预期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预期修理费用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或其卖出净得计算。

2.货物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依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受于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这里确定货物价值的一句应该是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假使受损货物已经售出而其损坏程度又未经议定,则依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去货物的卖出净得计算。未申报或者谎报的货物遭受牺牲,不得作为共同海损。错误地以差于事实价值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牺牲金额应依照申报价值计算。

3.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依照货物遭受牺牲所产生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为获得该项运费本应支付但受于货物牺牲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这里的运费首要指的是由承运人承受风险的运费,一般情形下即为货物运达卸货港后方能收取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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