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业务
外汇网2021-06-18 22: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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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按规定其运营额为纳税人运营分保业务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险费。 分保业务的账务处理 1.保险公司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2.假使分保业务账单中还同期标明了赔款、手续费(包含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税款及杂项、准备金等项目金额,按分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由分保接受人负担的手续费、税款及杂项等费用金额,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应返还上年同期的预案金,借记“存人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的预案金,贷记“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预收分保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发出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预收分保赔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分保业务运营税的计算 【例】甲保险公司1997年2月份为一电厂承受保险标的为50亿元的工程责任保险,保费按1‰提取。为分担风险,甲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业务与乙保险公司按2:1的比例执行分保。计算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运营税款。 分保业务运营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纳,分保人不再纳税;一种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别交纳。 (1)集中交纳。即由初保人依照获得的全部保费收入交纳运营税,分保人获得的保费收入后不再交纳运营税。运营额=500000×1‰=500(万元)应交运营税=500×3%=15(万元) (2)分别交纳。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获得的利息收入缴税。 甲保险公司应交运营税=500000×1‰×2÷3×3%=10(万元) 乙保险公司应交运营税=500000×1‰×1÷3×3%=5(万元) 来自"http://wiki.mbalib.com/wiki/%E5%88%86%E4%BF%9D%E4%B8%9A%E5%8A%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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