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外汇外汇术语文章详细

新台币

外汇网2021-06-18 22:43:50 62
简史 区域货币期间

新台币的前身为台币,又称为旧台币,在1945年5月22号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期间的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国民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受于当时中国大陆战后金融情况不平稳,所以台湾未运用当时通行于中国大陆的法币、金圆券,此外再发行台币。

有关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受于1948年上海暴发金融危机,连带也使旧台币币值大幅贬值,产生台湾物价水准急剧上升。

然而其他有关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表示是由于所谓的台湾光复初期,国民党在台湾把一部分民生物资,如糖、米之类的,都搜括到中国本土去执行所谓的剿共,产生台湾内部民生物资匮乏,致使台湾的米价甚至比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所以产生台湾通胀,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或许买不足米。另依据《228研究增补数据》中央研究院院士黄彰健、研究员朱宏源及武之璋合著,是由于日本在将台湾移交给国民政府前有意取消粮食管制,又运来大批钞票让准备返国的官员搜购日用品,才致使接下去的粮食匱乏、物价高涨。

在1949年6月15号台湾省政府发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号行政院公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从1950年7月1号起改为新台币,银元与新台币以1949年12月29号最后牌告汇率固定为3:1。

1956年8月29号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3号解释:《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是指国币币券来说。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刑法处断。

准国币期间

1961年7月1号台湾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形成今中日华民国的法定货币。从1970年12月21号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此外为因应金门、马祖、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当前则已经取消。

1962年12月19号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99号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举动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黄正铭有不答应见书,觉得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本轮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国币期间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受于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于是在2000年7月1号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国币。7月3号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

2002年6月30号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2003年6月30号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能否为伸张“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力争,官方回应为:从1961年7月1号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根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事实发行单位。

当前流通之钞券与硬币

1000圆及500圆于2005年7月20号再次改版,增长原先只有2000圆才有的光影改变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改变箔膜式安全线。500圆的刷色由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更改。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