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质
1.转让与受让的标的物是信用债权。销货方采取赊销方式销出商品和供应劳务后向买入方索取的应收帐款,是建立在对买入方的商业信誉的基础上的,从本质上表达,应收帐款是一种信用债权。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将其转让出去,事实上是转让信用债权。
2.转让方、受让方与债务方形成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将应收帐款转让出去后,即失去该应收帐款的所有权,转让的实质是卖。受让方付出一定价格后,接受了应收帐款的索债权,也承受了无法收回应收帐款的风险,这一点与应收票据贴现不同。债务方欠债的多少,并没有因债权人的变更而更改,只要有偿还能力,债务方务必按计划归还。自此,三方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3.转让价格差于应收帐款帐面值,且一般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确定。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才有机会到市场上转让,其间含有不能收回的风险。所以,转让价格务必差于应收帐款帐面值,否则无人受让。转让价格与应收帐款之间的差额多大,根据转让方与若干个受让方之间的供求关系、风险大小、资金松紧情形,通过市场竞价决定。转让价格与应收帐款帐面值之差,是受让方的劳务收入和风险收入;
4.转让应收帐款的最终承受者,或许是债务人,也或许是受让方。应收帐款转让后,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已经丧失,债务方或许在受让方的催款和某些经济措施下,按原帐面值还款或分次还款,也或许的确无偿债能力,永远无法还款。因此,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转让结果,或许是受让方如数收回帐款,获得转让收益,也或许是受让方损失受让应收帐款的价款,形成坏帐损失的承受者;
5.应收帐款转让可以是多次的。即可以将受让的应收帐款在市场上再转让,不限定转让次数;
6.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可以有固定地点,也可以没有固定地点。固定地点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在政府指定的地方,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的方式,执行应收帐款的转让交易。非固定地点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通过协议方式,将应收帐款所有权转让出去,并没有在特定地点执行转让交易,该种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在民间早已存在。
基本条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国家银行对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实施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并对债务方付款执行监督,在托收承付到期日,若购货方不供应拒付理由书,银行从购货方帐号上将帐款划拨到销货方帐号上。在该种结算方式下,国家银行依据企业托收帐款中的销货成本额为其供应短时间贷款,这保证了企业资本流通的顺畅。可以说,原体制下不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基本条件。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使中国结算方式发生了较大改变,各种适应市场经济的结算方式广泛采取,为经济交往给予了方便。但是,受于显现债务方支付能力、银行无能力强迫企业按计划支付等困难,原来长期实施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暂停运用,后来,虽从新复苏运用这一结算方式,但银行监督企业付款已发生本质性的更改,购货方能否有能力和及时足额承付货款,销货方能否能足额按期收回货款,全由购销双方自行负责,各商业银行基本不将企业应收帐款作为供应短时间贷款的根据。一部分单位在资金匮乏的情形下,为了应付日常支出需要,多头开户,故意拖欠债务,人为加大商业信用支付难度。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困难已使商界和政府广泛感觉到头痛,即使政府全力处理这一困难,但仍难于根治,且日渐沉淀成疾。
从理论和事实的角度看,中国已存在形成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现实基础: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个资本流通和总资本流通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流通的基本特质,W’-G’的跳跃同样关系到企业生存困难,处理企业应收帐款回收困难仍是企业运营的核心;2.债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存在,并日益向刚性发展,一家企业不能及时支付,会引起一系列的支付不能达到;3.资本市场在中国初步形成,但并没有发达,票据贴现市场差不多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利用现有资财融资,只限于用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规模;4.企业之间拖欠债务已成顽症,有意偷逃债务渐成时尚;5.应收帐款不能及时转化成现金,大大缩减了社会资本流通的范围,也给社会扩大再生产制造了阻碍。
基本框架
1.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参与者。卖方首要是国内企业,买方首要是商业银行、资产运营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余企业,中介方首要是公证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者是多地政府。
2.各参与者的职责。企业作为转让方,在按转让价收回帐款后,让出应收帐款所有权,并供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收帐款索取凭证给买方。买方的职权是利用合法途径,向债务方收回应收帐款,其责任是按买价将款项付给债券转让方。中介方的职权是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其责任是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买方供应或发布债务方应公开的信息资料,并承受受于失察、有意供应虚假信息,引起买方经济损失而连带的赔偿责任。组织者的职权是组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正常运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应收帐款转让与履约信息,监督债务方在财务情形转好时按计划承付,其责任是保证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秩序正常,转让各方遵纪守法,违规违法者必受制裁。
3.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运转程序。其日常工作由组织者负责,首要是承接应收帐款转让方的委托,向外公布转让信息,中介组织对债权债务情形执行核实,通过相对固定的媒体对外披露,供买入方参与决策。买入方亦可自己执行市场咨询、或委托其余中介机构调查,落实债务方的资信情形,决定能否参与市场竞价转让。竞价买入举动一经证实,买入方应及时支付买价和有关中介费用,组织者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此后,受让方按规定向债务方追索应收帐款。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固定时间开市,事前预先交纳押金,区域规模内竞价拍卖,落槌认定买主,不许反悔,否则承受违约责任。
4.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监管机制。首要由行政监管机构、经济监管机构、执法监管机构、舆论监管机构和买卖方监管组织构成。其中,行政监管机构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运行过程中公务员有无越权行使职权,以权谋私举动。经济监管机构首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有无谎报应收帐款或对债权债务方资产评估不实的虚假举动。
执法监管机构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应收帐款买入方在法律允许规模内依法追债,监督债务方在法律许可规模内,延迟还债,或在条件许可时按计划还债。舆论监管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中的参与者违法违规举动执行“曝光”,对武力追债、恶意拖欠、赖债等举动执行舆论谴责,从道义上规范参与者的举动。买卖方监管组织一般由双方协议构成,系临时性组织,其首要职责是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向相关部门申诉,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市场作用
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是社会资本流通顺畅与否的重要环节。
在单个企业资本的循环公式中,G-W―P―W’-G’是一个不可断裂的过程,应收帐款回收位于W’-G’这一最敏感、最核心的跳跃阶段,这一跳跃如不能顺遂达到,即G’不能顺遂回归企业,将致使企业再生产萎缩乃至停止。单个企业的资本循环遇阻,有机会引起一系列的企业资本循环不畅,最终影响社会总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在社会总资本流通公式中,G-W与W’-G’的转化过程是若干个购进企业与若干个销售企业的买卖过程,其中的相当部分采取赊购赊销方式执行。这一过程不仅与购销企业相连,而且与社会生产各部门紧密有关,其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社会总资本流通量的大小、速度的快慢。尽力保证这一过程顺遂执行,可以采取很多方式,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加速社会资本流通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进并加速应收帐款回归企业,有助于社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这是应收帐款转让市场造成的客观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比任什么时候候都发达,赊购赊销已形成商品交易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结算现象。如何将应收帐款及时回收,已形成企业最重要的困难之一,尤其是在应收帐款未收回以前、企业急需资金之际,用转让应收帐款的方式融资就形成一种有效的选择。一部分企业为了防止应收帐款到期不能回收,存在提早转让应收帐款、回避回收帐款风险的意向。与多个供销单位有“连环套”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亦愿意采取转让应收帐款方式互抵债务。对债务方资信比较了解的一部分经济组织,愿意受让应收帐款债权,获得盈利。应收帐款转让市场适应这些需要萌芽、生长和壮大,弥补了资本市场的不足,促进了信用关系的成长,这是应收帐款转让市场造成的现实基础。在一部分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已是常见的经济现象,具有适当的交易范围,其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可以为借鉴。
首要意义
在中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对于形成并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帮助债权企业融通资金,增速资这周转。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债权方可将其逾期不能回收的应收帐款、或依据资金情形提早将未到期的应收帐款转让出去,收回部分帐款,进而加速资这周转速度。
2.有助于减轻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冲突。通过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在市场上通过债权转让与债务互抵,处理部分企业相互拖欠债务的困难,减轻“三角债”冲突。
3.为债权受让方开拓了一条新的获利渠道。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敢于承接应收帐款债权的经济组织,对债务方经济情况起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与债务方有相应的债务关系,有能力使债务方还款或抵付债务,用差于帐面值的单价受让应收帐款所有权,获得两者之间的差额,获取利润。
4.对拖欠债务、逃避债务的企业有督促的作用。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公开拍卖转让款或用债务抵充方式收回债权,会让拖欠应收帐款的债务方经济上得不足好处,这会督促债务方如实及时履行偿债义务,更改拖欠陋习。
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中国应考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构成部分,为企业融资增长一条新途径。
建立这一市场应遵守下方几条原则:
一是政府宏观控制原则。即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设立、地点选择、交易规模、有关政策法规,由政府控制,高级管理职员由政府委派;
二是统一管理原则。即政府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交易时间、操作过程和信息披露方式等统一管理,不允许其余非政府机构插手市场管理,以保证管理权限集中;
三是公开操作原则。即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上,对应收帐款的转让方式、运转程序、竞价地点和时间、承接应收帐款的抵押、转让手续费的支付、帐款的回收等,预先发布,置于买卖双方监督之下,防止不规范的暗箱操作;
四是法制原则。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整个运行过程实施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不允许买卖双方、中介机构和政府官员显现违法举动,一旦有违法活动,必依法查处。
发展渠道
1.更深一步解放思想,提升全社会的思想认识。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是一种风险转让市场,在事实运转中时刻或许发生风险损失,难免会导致一部分负面影响,即承接债权方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而且不消除原债权人将死帐推向转让市场的机会性。所以,参与各方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此要有正确立场,不要动摇建立该市场的信心。
2.建立健全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建立应收帐款转让市场,要涉及一连串的法律法规困难,只有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应收帐款转让市场,才可从根本上保证其正常运行。起码应建立下方一部分法律法规:商业信用管理条例、应收帐款转让操作管理办法、企业债权资产抵押拍卖管理办法和实行细则、应收帐款转让市场准入规定和举动禁止规定,债务企业赖债的惩治办法和新闻曝光制度等。
3.严格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着重是防止欺诈举动发生,尽或许降低欺诈举动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市场上转让的应收帐款,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债权企业的有关合同和会计凭证,并要债务方出示资信证明、书面承认债务。应收帐款转让时,严格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竞价方式,市场转让的帐款实施公证制度,转让手续费定额收取等。
4.把好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人士素质关。对应收帐款转让市场的管理人士和工作人士,实施社会统考资格认定制度,在此基础上,实施公开招考选聘,保证人士素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