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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三减半

外汇网2021-06-18 10:04:49 69
什么是二免三减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但该条款现已失效。

二免三减半的适用规模

依据《国务院有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成长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着重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法律设置的成长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实施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号(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着重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下方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获得的所得,自获得第一笔生产运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着重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期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运营的,应该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获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阶段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依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阶段,受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又一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从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有关条目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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