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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外汇网2021-06-18 10:04:09 84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出口产品实施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施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对加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长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长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连续迅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部分亟待处理的冲突和困难,首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平稳的资金来源等。这些困难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致使欠退税困难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上涨的势头,如差于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处理,势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导致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加紧处理出口欠退税困难已迫在眉睫。二、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 改革的指导思想。

依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助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有记录以来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保证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期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助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连续健康发展。

(二) 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减弱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激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减弱,对国家制约出口产品和一部分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减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公布。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强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升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动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速推动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减弱出口成本,更深一步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期,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升出口整体效益。

5、总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止2003年末总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升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给予处理。三、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类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巨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多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升认识。财政、商务(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类工作。改革方案出台后,多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增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紧密追踪改革方案的实行情形,增强调查研究,依据显现的新情形、新困难,及时研究处理办法,保证改革的顺遂执行。对违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举动,要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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