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可以以税收形式获得收入的各种“收费”改为税收,是一种整顿“预算外资金”、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有效措施。这里需要清晰表示的是,实施“费改税”,不等于笼统地一概否认收费的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费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其供应的公共服务向运用者收取的必要费用。
简介
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执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部分具有税收特质的收费,通过更深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其实质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务必采取的一项巨大改革举措。
基本思路
依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达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渐改税的原则。总体指导思想是分类执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减弱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施“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动,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所以,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下方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准许;行政单位的运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多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施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依据成本情形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减弱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运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具体改革意见
1、 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既无法律、法规根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均在取消规模内。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应依照国务院规定,坚决取消。2、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经历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确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再列出一部分名单,应由国务院下文,明令废止。3、 应清晰规定,取消地、县级以及县下方行政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监督办法。省级政府确定的收费项目务必报国务院准许。4、 对省级政府初审提出取消的基金项目,省级政府所属部门和省级下方政府或人大准许设立的基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设立的基金之外“搭车”或重复设立的基金,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涉及农民负担的基金,以及1990年以后国务院下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基金,原则上发布取消。
思路
一是依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的转变,取消政府实行公共管理和供应广泛性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所需经费通过税收筹集,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是将体现市场运营服务举动、由服务者向被服务者收取的费用转为运营性收费,所得收入依法征税。 三是将政府为筹集资金支持某些着重产业和着重事业发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 四是保留政府向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或供应特殊服务收取必要的规费;依照有偿运用原则,保留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而向运用者收取的费用,并对资金实施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