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渊源
在资本主义期间,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持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世界多地。它务必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此时,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国内通商自由,而且也要求通商的国际自由。因此,资产阶级要求打破闭关锁国、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力求更改外国人的无权地位,使其与一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享有的权利无多大差异。为此,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中宣布要达到"人类……在权利上是平等的"。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卷第一编第11条中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依据条约予以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它清晰规定对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实施相互平等候遇原则,亦即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法国民法典》对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卢森堡、奥地利、挪威、瑞典等国造成重大影响,这些国家的民法典和阿根廷的宪法均规定了相似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国民待遇原则渐渐形成国际司法中公认的准则之一。基本内容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有关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传统的国民待遇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局限在民事领域,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其内容渐渐延伸到国际投资领域,并形成该领域广泛遵守的基本法则。作为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一国予以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相关司法行政救助方面等同于或不差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体现,受于该原则的适用,直接关系到东道国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所以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对策。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既是资本输出国又是输入国,市场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往往力争投资人平等竞争,广泛采取国民待遇原则。而低收入国家一般对国民待遇持比较审慎的立场,更注重对外资采取政策和法律引导解释对国民待遇采取诸多制约。受于各方利益很难协调,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广泛原则一直很难得到普遍适用。直到1994年,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两项协议,国民待遇原则才首次以国际多边条约的形式引入国际投资领域。
国民待遇是对国民以一种平等的待遇,它是实施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是平等竞争的基础。国民待遇原则在互惠原则的前提下逐渐适用于某些经济贸易领域,这不仅体当下相关国家之间签定的双边条约或贸易协定中,更受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特别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规模得到了更深一步的拓展。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促成的相关文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都规定了各缔约国之间应在互惠前提下遵守国民待遇原则。而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三个首要协议中都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差于本国人的待遇,进而清除予以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岐视性待遇。
基本要求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双方相互允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依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国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
适用规模
其适用规模一般包含: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买入权、零售贸易权等一般不包含以内。1.GATT1994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体制的国民待遇的适用规模较小,仅适用于货物贸易,更具体地说,仅适用于对进口商品的国内税收和政府对进口商品的法规、规章等管理措施方面。GATT文本第3条是“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依据该条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余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余国内收费均不得好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国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阶段经历的销售、推销、买入、运输、分配或运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差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GATT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施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导致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得到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
(1)国内税收及其余各类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运营税、升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余各类费用指对处在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受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相关服务费用。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和收费方面,都务必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等,全将提升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在不同等的地位上,致使不公平的竞争。
(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历混合或加工后才可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提供或买入。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策划条例以制约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提供数量和提供途径。违背了这一规定,即将对相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制约。
(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途径、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其次,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困难,其中包含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其三,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运费等;最后,在买入、分配或运用方面则会显现对买入举动的制约,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运用某商品加以条件制约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取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阻碍。
2.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适用
经历长期的谈判和各方的妥协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终于将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其规定的具体承受义务部分。该条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允诺表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依据该表内所述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与其余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就所有影响服务供应的措施来说,其待遇不差于予以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供应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广泛义务,而是作为具体允诺与各个部门的放开联系在一起,如此可以使冲突较小的国家尽早促成协议,否则就加剧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所以,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WTO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促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此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行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该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促成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总则和基本原则中,清晰规定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原则。它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成员以方对其余成员方国民供应的待遇不得差于对本国国民所供应的待遇。这一规定将GATT仅适用于外国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包含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领域。
4.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有关国民待遇的适用
在乌拉圭回合促成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清晰而又具体地规定了运用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任何成员方都不应运用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不统一的任何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并在该协议中列举了与国民待遇不吻合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这些措施包含:(1)要求企业买入或运用国内产品或来因为国内途径提供的产品,不论该种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数量或价值,依旧规定买入与运用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的比例;或者,(2)制约企业买入或运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在货物贸易中的内容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含三个首要内容:
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好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余费用。
第二,在相关销售、分销、买入、运输、分销或运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务必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运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制约,或强制规定优先运用国内产品。
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看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组成歧视,违背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余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供应保护。
注意事项
国民待遇原则在实行中还应告特别注意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自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务必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所以,不能以某种产品得到了其余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余出口产品得到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施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予以进口相同产品。
特殊规定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行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没有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助。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没有禁止相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制约。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低收入国家从1995年1月1号起的5年中对运用国内产品执行补助。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受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本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相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促成协议,依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向其余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供应的待遇不得差于其予以本国国民待遇。同期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相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困难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予以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 [1]